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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消防法》二十二项新变化

2009年4月25日星期六   消防法规   【打印】【收藏此页】   

200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面对新法颁布实施的新挑战,笔者根据自身10年基层工作经验,试解读《消防法》修订后的二十二项新变化。

一、消防法体系新结构。一是《消防法》由原先的6章54条,增加为7章74条,条文上共增加了20条。消防违法行为的内容大幅度增加,消防行政处罚的种类由原来的5种,增加为6种。二是增加了“监督检查”一章,内容由原来的2条,增加至6条。三是对治安、工商、质监等方面的消防违法行为,《消防法》没有再做重复规定,使体系更简洁。

二、消防工作新原则。《消防法》原来的原则是“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修改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24字原则。

三、消防工作新目标。即:“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因此,消防消防工作要推向整个社会层面,而不是仅靠公安消防部队一家唱“独角戏”就可以做好的。

四、消防工作新职责。《消防法》的第1条提出:“加强应急救援工作”,在第37条上进一步做了说明:“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这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完善应急救援机制”的精神是完全一致的。

五、消防监督职责新要求。修订后的《消防法》专门增加了“监督检查”一章,着力规范和约束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权力的行使,强化了对其依法履行职责的监督,这对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依法监督管理也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

六、行政许可新变化。取消了“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行政许可。《消防法》第二十条提出了“安全许可”,把该行政许可事项归结到公安机关治安审查,避免了多头审批。

七、公共安全新规定。《消防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填补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消防违法行为的漏洞,体现了消防部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神圣职责。

八、农村消防工作新面貌。《消防法》第8条把原先的城“市”规划,修改为现在的城“乡”规划,这一“字”之差,说明了把乡镇、农村的消防安全布局纳入城市整体规划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30-32条提出了农村消防工作的总要求和具体措施,必然会促进农村消防工作的落实。

九、公安派出所新职责。考虑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只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设立,而公安派出所覆盖广大农村和城市社区,我国60%以上的火灾和60%以上的火灾伤亡发生在农村和乡镇,因此,《消防法》第53条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十、消防安全责任新主体。新《消防法》明确和完善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的具体职责,明确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明确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明确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管职责。

十一、消防监督执法新特点。一是《消防法》第6章法律责任中规定了罚款的数额,具有很强的操作性,避免了地方法规出台不极时引起的执法混乱的问题出现;二是《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七)项改变了原先只能对重大火灾隐患逾期不改才能处罚的情形,增强了整治火灾隐患的力度;三是依据《消防法》第七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第二款规定,可以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进行强制传唤;四是限期整改不再是处罚前置条件,取消了处罚前“限期整改”的前置条件,有利于规范执法、预防和减少消防违法行为的发生。 

十二、消防监督工作新制度。新《消防法》明确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备案制度,加强了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场所或部位的监督;推出了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备案制度,有利于将公安消防机构从技术性事务中解放出来,集中人力、精力加强消防安全监督;建立了消防产品公告管理制度,有效解决现实中存在的消防产品管理职责不清、监管脱节等问题。
十三、行政处罚种类新调整。设定了警告、罚款、拘留、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6类行政处罚,增加了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行政处罚,对一些严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特别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增设了拘留处罚,增强了法律的威慑力。

十四、消防违法行为有新增。消防违法行为由原来的33项,增加为51项,增幅达55%。增加了应予行政处罚的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解决了现行《消防法》对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规定的不全、不严密,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纠正和依法惩处的问题,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新增加的处罚条文有:《消防法》第58、59、60、61、62、64、65、69条。共包含了新增的消防违法行为18项。

十五、罚款处罚新数额。《消防法》第58条对罚款处罚的最高数额为30万元,将罚款分为500-300000九个档次,便于区别违法情节,并使罚款处罚能起到应有的惩戒作用。

十六、行政强制措施新规定。修订后的《消防法》根据消防执法工作实践,增加了临时查封措施,并对什么情况下采取什么样的强制措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一改过去消防监督执法的“软肋”。

十七、“消防通道”新解释。将“消防通道”的定义一分为三,即: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改变了过去对“安全出口上锁”、“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等消防违法行为无可奈何的被动局面。

十八、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减负担。《消防法》第51条规定了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明确了被调查人员的义务。从源头上制止了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重新复核、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问题的出现。

十九、火灾处罚新局面。《消防法》第64条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达到“两案”的立案标准,则应追究刑事责任。一改过去“过失引起火灾”想罚多少就罚多少的混乱局面。

二十、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制度新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火灾造成的对第三者的伤害所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具有辅助社会管理的功能,可以通过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及时化解火灾后经营者因履行民事赔偿责任而带来的经营不稳定,或因无力履行民事赔偿责任而带来的社会不稳定,从而改善消防安全环境。    

二十一、政府责任新规范。《消防法》分别在第3、4、6、8、30、31、32、35、36、43、45、46、49、52、55、70等条文上对消防规划及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消防宣传教育,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力量,建立火灾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等方面对各级人民政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消防部门要推动政府建立消防联席会议制度,开展消防工作考评,建立与安全生产监管、建设、文化、教育、产品质量监管、工商等有关部门的情况通报、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协作机制。

二十二、公民履行新义务。公民是消防工作重要的参与者和监督者。修订后的《消防法》关于公民在消防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主要有:任何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火灾扑灭后,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任何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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