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要想保持消防工作又好又快发展,需要集合全社会的力量,需要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和有力推动。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于2008年10月28日由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修订通过,由国家主席签署命令公布,并将于2009年5月1日正式全面实施。
新消防法继承和发扬了1998年旧消防法的精髓和特色,并针对旧法中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部分内容予以删除或修改,同时也为了适应新时期新阶段的需要而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总体来说,我的感觉是新消防法更加适应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对于推动消防工作的长足发展无疑具有及其重大的意义和作用。
消防工作的方针仍然是“预防为主,防消结合”,这一点始终是永恒不变的,“防”与“消”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不能顾此失彼。消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减少火灾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从并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在工作方式方法上,首先要注重预防,防范火灾及其次生灾害的发生。江泽民同志曾针对消防工作明确地指出:“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由此可见,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防范火灾的发生,是做好消防工作极其重要的方面。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比如消防安全大检查、公众聚集场所集中整顿整改、消防安全知识大教育大培训、消防知识“五进”(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进农村、进企业)、落实好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全民的消防安全素质,最大限度地防范避免火灾的发生。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领域中用火用电的范围日渐广泛,企业工厂的用电量大,居民生活中用电用火的方面也很多,可以说用电用火无处不在,无时不有。从整个社会而言,要想完全避免杜绝火灾的发生,几乎是不可能的。西方发达国家尽管经济社会发展较为全面,体制机制法制建设较为健全,全民消防安全意识较为普及,仍然不时有火灾的发生。既然火灾的发生不可能完全避免,那么我们就需要在“消”上下功夫了,即灭火救援。一旦发生火灾,接到警情,时间就是生命,消防部门就要迅速出动,扑灭火灾,防止火势蔓延。如若有人员被困,还要想尽一切办法援救被困人员,要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原则。当然,在战术方法上可以采取边灭火边救人,或先灭火,为救人创造条件,或先救人再灭火,具体采取哪种战术,就要看火灾现场的形势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我们重视火灾的扑救,就是因为火势会蔓延,会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人的生命高于一切,是最珍贵的,一旦失去了就不可挽回。援救人民群众的生命是我们消防兵义不容辞的责任,这责任既光荣又伟大。都说消防部队“养兵千日,用兵千日”,消防兵是和平时期最可爱的人。总而言之,在“消”上努力做好,亦是做好消防工作极其重要的方面。
根据新消防法的精神和规定,消防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是: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传统的观念往往以为:消防工作是公安消防机构一家的事情,消防工作做得好与不好,责任只在于公安消防机构。这种观点是片面的,是不切合实际的。其实,消防工作关乎全社会的事,关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的事情,这也是我们经常提到的:要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社会化网络。政府对消防工作负有统一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的职责。政府部门有一位副行政首长负责分管消防工作,公安部门也有一位副职领导分管消防工作,层层分管落实消防责任。以前,在消防工作领域,只有公安消防机构一家唱独角戏的局面应当扭转,应当不遗余力的推动消防工作社会化,让全社会都关注消防,参与消防,推动消防工作平稳健康发展。部门依法监管,对消防工作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挺多的,如公安派出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当然还有公安消防机构。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行使好权力,落实好责任。在现实生活中,多部门联合执法的行动时有所闻,这是一种有效的执法方式,可以大力加以推广使用。单位全面负责,说的是各单位要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预防杜绝火灾的发生,避免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如单位有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的地方或行为,要自觉整改纠正,消除隐患,确保安全。一旦有火灾发生,单位工作人员要及时组织疏散人员,打电话报警。公民积极参与,消防安全涉及千家万户,公民个人应当自觉参与消防工作,接受消防安全培训,在日常生活中谨慎用火用电,自觉采取防火措施,提升消防安全素质,一旦发现有火灾,有报警的义务,有参与扑救火灾的义务。只要人人参与,重视消防安全,消防工作一定可以做好。
我们坚信,有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和高度重视,有公安消防部门的认真负责,有全社会各单位和公民的积极参与,一定可以推动消防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消防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使人民群众在团结和谐的氛围中安居乐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