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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南京安富消防网</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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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南京安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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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居民家庭消防安全自测表</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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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21 Nov 2011 03:24:46 +0000</pubDate>
		<dc:creator>安富消防</dc:creator>
				<category><![CDATA[消防常识]]></category>
		<category><![CDATA[消防安全]]></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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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居民家庭消防安全自测表》方便居民进行家庭消防安全自我检测，以获知家庭消防安全隐患，防患于未然。
自测须知：本自测表根据选项结果分为四个结论，分别为Ⅰ、Ⅱ、Ⅲ、Ⅳ类：
Ⅰ类（红色预警）：1-10题选A超过二个（含本数，下同）以上，表明您处在一个极度危险的环境中，随时会“惹火上身”，您需要立刻改变。
Ⅱ类（橙色预警）：1-10选A一个以下或11-20题选A超过三个，表明您处的环境引起火灾的概率很大，需要引起高度重视，您需要尽快改变。
Ⅲ类（蓝色提醒）：11-20题选A两个以下或21-34题选A五个以下， 表明您的家庭消防安全状况较好，您需要再接再厉，为自己和家人创造一个更加安全的家居环境。
Ⅳ类（绿色祝福）：1-20题目未选过A且21-34题选A三个以下，恭喜您的家庭消防安全状况很好，您需要继续保持，祝您和家人生活幸福安康。
《居民家庭消防安全自测表》欢迎自测！
1、您家里的电线每个回路上的保险或者断路器与线路负荷匹配吗？
A、不匹配□        B、匹配□
2、您家里的闸刀开关保险丝会用铜线或铝线代替吗？
A、会□            B、不会□
3、您会在家里或疏散走道、楼梯内给电瓶车充电或停放电瓶车吗？
A、会□            B、不会□
4、您使用高温电热器具（如取暖器等）时会远离窗帘、被褥等可燃物吗？
A、不会□          B、会□
5、您家里的打火机、火柴等是否远离孩子？
A、否□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居民家庭消防安全自测表》方便居民进行家庭消防安全自我检测，以获知家庭消防安全隐患，防患于未然。</p>
<p><strong>自测须知：</strong>本自测表根据选项结果分为四个结论，分别为Ⅰ、Ⅱ、Ⅲ、Ⅳ类：<br />
Ⅰ类（红色预警）：1-10题选A超过二个（含本数，下同）以上，表明您处在一个极度危险的环境中，随时会“惹火上身”，您需要立刻改变。<br />
Ⅱ类（橙色预警）：1-10选A一个以下或11-20题选A超过三个，表明您处的环境引起火灾的概率很大，需要引起高度重视，您需要尽快改变。<br />
Ⅲ类（蓝色提醒）：11-20题选A两个以下或21-34题选A五个以下， 表明您的家庭消防安全状况较好，您需要再接再厉，为自己和家人创造一个更加安全的家居环境。<br />
Ⅳ类（绿色祝福）：1-20题目未选过A且21-34题选A三个以下，恭喜您的家庭消防安全状况很好，您需要继续保持，祝您和家人生活幸福安康。</p>
<p><strong>《居民家庭消防安全自测表》欢迎自测！</strong></p>
<p>1、您家里的电线每个回路上的保险或者断路器与线路负荷匹配吗？<br />
A、不匹配□        B、匹配□<br />
2、您家里的闸刀开关保险丝会用铜线或铝线代替吗？<br />
A、会□            B、不会□<br />
3、您会在家里或疏散走道、楼梯内给电瓶车充电或停放电瓶车吗？<br />
A、会□            B、不会□<br />
4、您使用高温电热器具（如取暖器等）时会远离窗帘、被褥等可燃物吗？<br />
A、不会□          B、会□<br />
5、您家里的打火机、火柴等是否远离孩子？<br />
A、否□            B、是□<br />
6、您使用蚊香时是否将蚊香放置在安全的地方？（远离可燃物）<br />
A、否□            B、是□<br />
7、您家里的室内装修和电气线路敷设是由专业单位设计施工的吗？<br />
A、否□            B、是□<br />
8、您家里的电气线路是否直接敷设在可燃材料中？<br />
A、是□            B、否□<br />
9、您会把易燃易爆物品（如烟花爆竹、易燃液体等）放置在家里吗？<br />
A、会□            B、不会□<br />
10、您会在家里乱拉乱接电气线路吗？<br />
A、会□            B、不会□<br />
11、您有卧床吸烟（特别是酒后）的习惯吗？<br />
A、有□            B、没有□<br />
12、您家里的电源插座附近有可燃物吗？<br />
A、有□            B、没有□<br />
13、您会购买使用廉价的质量较差的多用插线板吗？<br />
A、会□            B、不会□<br />
14、您会将多个用电器具插在一个多用插线板上吗？<br />
A、会□            B、不会□<br />
15、您使用完电器设备后有切断电源的习惯吗？<br />
A、没有□          B、有□<br />
16、您冬天使用电热毯会忘记关掉并拔下插头吗？<br />
A、会□            B、不会□<br />
17、油锅等灶具起火灾时您会安全快速的扑灭吗？<br />
A、不会□          B、会□<br />
18、您家的窗户是否安装了固定防盗窗？<br />
A、是□            B、否□<br />
19、您会对家里的燃气管道、灶具等密封性经常进行检查、更换？<br />
A、不会□          B、会□<br />
20、您在丢掉烟头、处理烟嘴之前是否每次都确定香烟已经熄灭？<br />
A、否□            B、是□<br />
21、您掌握消防安全自救逃生知识吗？<br />
A、不掌握□        B、掌握□<br />
22、您知道哪些原因会引发家庭火灾吗？<br />
A、不知道□        B、知道□<br />
23、您会检查家里存在的不安全消防隐患吗？<br />
A、不会□          B、会□<br />
24、您会经常找专业人士到家里检查维护电气线路吗？<br />
A、不会 □         B、会 □<br />
25、您能分辨出多用插线板的质量好坏吗？<br />
A、不能□          B、能□<br />
26、您知道您的家里共有多少用电器具吗？<br />
A、不知道□        B、知道□<br />
27、您家里的空调外机附近有可燃物吗？<br />
A、有□            B、没有□<br />
28、您家里的电视机通风情况良好吗？<br />
A、否□            B、是□<br />
29、您不给手机、电瓶车等用电设备充电时会将充电器的插头拔下吗？<br />
A、不会□          B、会□<br />
30、您家里有超过使用年限的家用电器或其他用电设备吗？<br />
A、有□            B、没有□<br />
31、您的家庭成员是否养成了出门时关闭电源、气源的习惯？<br />
A、否□            B、是□<br />
32、您会主动学习消防安全知识或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吗？<br />
A、不会□          B、会□<br />
33、您家中备有灭火器或者其他灭火、逃生设备吗？<br />
A、没有□          B、有□<br />
34、您参加过消防疏散逃生演习吗？<br />
A、没有□          B、参加过□</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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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江苏省消防条例</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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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at, 05 Nov 2011 10:24:34 +0000</pubDate>
		<dc:creator>安富消防</dc:creator>
				<category><![CDATA[消防法规]]></category>
		<category><![CDATA[江苏省消防条例]]></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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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5号
《江苏省消防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1月1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1月19日
江苏省消防条例
（1995年8月1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6月1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防火、灭火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组成消防安全委员会，具体负责研究、指导本地区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消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消防工作人员，保障消防工作经费，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站建设、消防装备建设、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监督管理、灭火、应急救援和执勤训练等消防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消防经费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征收的建设工程项目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设备建设。
　　第六条　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学习消防知识，预防火灾，保护消防设施，及时报告火警，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对消防公益事业进行捐赠。
　　鼓励公民参加消防志愿服务组织，开展消防志愿服务活动。
　　第八条　对在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或者举报违反消防安全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每年11月为本省消防安全月，11月9日为消防日。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的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应当包括消防内容。
　　消防规划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应当及时修改。
　　消防规划确定的消防站建设用地和水上岸线不得挪作他用；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同意。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消防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并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同步组织实施。开发区、科技园、产业园、旅游度假区等各类园区的管理机构，应当落实消防规划，建设公共消防设施。
　　旧城改造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公共消防设施，改善消防安全条件，满足灭火救援工作的需要；对城市易燃建筑密集区应当优先改造。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消防规划确定的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限期搬迁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等规定和消防技术标准，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设置符合规定的临时消防给水设施，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设置消防车通道并保持畅通，规范用火用电，消除火灾隐患。
　　建筑施工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新研制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技术鉴定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在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公布前，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省有关部门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并依法备案。
　　生产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的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生产技术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出厂前应当经检验合格。
　　建设单位和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查验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的合格证明，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实施见证取样检验，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材料。
　　本条例所称建筑材料，是指建设工程中使用的材料的统称，包括结构材料、装修材料、装饰材料和专用材料等。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明确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消防安全人员，保障消防安全工作经费投入，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和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
　　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验、检测、维修和保养，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单位自身不具备检验、检测、维修、保养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验、检测、维修和保养。
　　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当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确保及时发现和正确处置火灾报警。
　　第十八条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区物业进行管理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使用人签订防火协议，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建筑物，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明确统一的机构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圈占或者妨碍他人使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
　　住宅区以及其他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建筑物的消防车通道应当设置标志，加强日常管理，保持畅通。
　　第十九条 住宅区和其他共用建筑消防设施保修期内的维修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可以纳入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共用建筑的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业主不进行维修、更新或者改造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通知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由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维修、更新或者改造，所需费用从相关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或者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第二十条 建筑物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承租人应当在其使用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出租人应当对承租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建筑物外立面装修、装饰、设置广告，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妨害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有关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协助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二十二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建筑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疏散设施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标识，告知维护、使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紧急情况下逃生自救的方法、要求。
　　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属常闭式防火门的应当保持常闭；设置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的，应当保证火灾时能自动关闭。
　　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自救器材和辅助逃生设施。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应当根据需要配备专用灭火器材、储备专用灭火剂并保持完好有效。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和存放可燃、易燃物资的仓库、露天堆场等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禁止在人员密集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使用其他产生烟火的物品。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正在生产、营业、使用的人员密集场所，因施工等原因需要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事先办理手续，落实现场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共汽车、轨道列车、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中型以上客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安全疏散设施，设置明显标识，并保持完好有效。
　　前款所列交通工具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发生火灾等突发事件时，现场工作人员应当迅速引导、协助乘客疏散、逃生。
　　高速公路、隧道、大型桥梁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等突发事件特点和应急处置需要，配置灭火救援装备、器材，明确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人员。
　　利用船舶或者水上浮动设施开设餐饮、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相应的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人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活动举办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消防安全检查时，承办人应当提供活动场所电气消防安全检测合格报告或者电气消防安全合格承诺书，以及消防设施、器材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证明材料。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以及存放可燃、易燃物资的仓库，应当定期自行或者委托专门机构对其使用的电器产品和线路进行消防安全技术检测，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导除静电和防雷设施进行安全技术检测。
　　第二十七条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消防安全监测、评估，灭火器维修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审查批准，取得相应的资质：
　　（一）有符合规定的执业人员；
　　（二）有关设施、设备依法取得计量认证证书；
　　（三）有健全的质量保障体系；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消防技术服务执业人员应当从事消防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两年以上，具有消防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经考试合格，取得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颁发的执业资格，或者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消防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资格。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执业准则，不得出具虚假、失实文件。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培训、考核的标准执行国家规定；国家没有规定的，由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规定：
　　（一）自动消防设施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维修、保养人员；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直接负责消防管理、消防检查的人员。
　　对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电焊、气焊以及其他从事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特殊工种人员进行职业资格、上岗培训时，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培训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从事灭火、应急救援工作的专职消防队员和从事建筑防火工作的有关消防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消防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资格；鼓励其他消防从业人员取得消防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资格。
　　第三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或者确定消防防灾教育场馆，为居民提供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培训。
　　住宅区、村庄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固定消防安全宣传设施，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
　　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标准的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下列未建立公安消防队的地方，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一）建成区面积超过五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五万以上的镇；
　　（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
　　（三）全国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
　　（四）省级以上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相对集中的，可以联合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沿海、沿江水域以及其他水上消防任务较重的地区应当建立水上消防队（站）。
　　第三十二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专职消防队的撤销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地方消防组织的执勤消防车辆，按照特种车辆登记和管理，可以安装、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和消防专用标志；符合国家免征车辆购置税规定的，免缴车辆购置税。
　　第三十四条　公安现役消防力量不足或者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招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地方消防人员，承担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等工作任务。招用地方消防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安置退役消防人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地方消防人员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并为其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地方消防人员的工资福利应当与其专业技术能力和职业风险相适应。
　　第三十五条　消防人员的职业健康保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因执勤训练、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等工作受伤、致残、死亡的人员的医疗、抚恤等待遇，公安现役消防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消防人员和单位专职消防队员按照工伤保险等规定执行，志愿消防队员和其他人员按照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规定执行；符合追认烈士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烈士褒扬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依法建立的消防协会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和协会章程开展消防学术交流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推广先进消防技术，加强消防行业自律管理。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三十七条　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承担火灾扑救工作，同时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综合应急救援工作。
　　灭火救援应当贯彻救人第一的原则。
　　第三十八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熟悉责任区情况，制订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实施灭火和应急救援作战演练。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并提供资料。
　　第三十九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责任区灭火、应急救援等工作需要，配备器材装备。高层建筑、地下工程、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等比较集中的地区的消防组织，应当根据国家规定配置特种装备。
　　第四十条　消防指挥中心与供水、供电、供气、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单位以及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之间应当设有专线通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专职消防队应当设有与当地消防指挥中心联系的有线或者无线通信设备。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应当迅速报警；起火单位应当组织扑救初起火灾。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消防队接到火灾和其他突发事件报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组织灭火和救援。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火灾报警、灭火和应急救援提供便利。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指挥。
　　第四十三条　为阻止火灾蔓延，避免重大损失，火场总指挥有权决定使用各种水源，划定警戒区，在火场周围实施交通管制，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拆除或者破损毗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调动市政、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气象等部门和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的紧急需要，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以及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所损耗的物资，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调查的需要可以封闭火灾现场。起火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保护灾后现场，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清理灾后现场、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干预、阻挠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本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消防工作职责，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并对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省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依照有关标准定期评估和发布消防安全状况报告，指导开展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有关部门、单位，建立、落实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提高消防监督管理和灭火救援工作效能。
　　第四十六条　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前期需要依法取得的审批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申请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应当提供具备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自动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报告。有关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协助。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备案但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报送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应当抽查并出具意见书；对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建设工程，应当予以检查。
　　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同意或者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内容；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或者备案。
　　第四十七条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建设工程，经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依法应当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经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建设工程经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抽查不合格，或者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同级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于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消防安全检查决定：
　　（一）场所的设置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和消防技术标准；
　　（二）场所使用的消防产品是否合格，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是否符合标准；
　　（三）场所建筑消防设施是否经检测合格；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完善；
　　（五）员工是否已经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等人员是否按规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六）其他依法应当检查的内容。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已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公众聚集场所按照国家规定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依法处理，并通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九条　实施消防监督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证件。
　　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进入单位、场所进行检查，测试消防设施，调阅有关资料，询问、了解有关情况。对检查发现的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依照有关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对检查发现的不合格消防产品、器材予以查封、扣押，并依法处理。
　　监督检查应当尽量避免或者减少对被检查单位、场所正常的工作、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民警和地方消防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岗位资格，方可从事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临时查封、强制清除等行政强制前，应当书面督促催告违法行为人自行履行义务。
　　临时查封、强制清除涉及范围较广，人数较多，对生产、生活影响较大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法行为人拒不承担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公共消防安全需要，可以公布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不合格消防产品以及防火性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材料等情况。
　　信用征信机构应当将重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情况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职权谋取利益。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消防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临时消防给水设施，未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未设置消防车通道并保持畅通，或者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建设工程有关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或者防火性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未按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维修、保养，保持完好有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单位未按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建筑物外立面装修、装饰、设置广告妨害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楼梯间及前室的门，未按规定保持常闭，或者不能保证在火灾时自动关闭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和产生烟火的物品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九条 利用船舶或者水上浮动设施开设餐饮、娱乐场所，不符合相应的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责令停止执业六个月，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资格，擅自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二）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资质、资格许可证书，以及超越资质范围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具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情节严重的，吊销消防技术服务资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资格的，撤销资质、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该消防技术服务资质、资格。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因出具虚假文件，被依法吊销资质的，三年内不得申请该消防技术服务资质。
　　第六十一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维修、保养消防设施、器材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消防从业人员未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或者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未依法申报消防备案的，责令建设单位在五个工作日内备案，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未备案的建设工程实施检查时，建设单位不提供消防设计文件，已经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不提供竣工验收资料，经检查不合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造成火灾事故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火灾扑灭后，违反规定擅自进入火灾现场或者擅自清理、移动火灾现场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利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谋取利益的；
　　（六）利用职务关系从事与消防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及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一）涉及本地区经济发展的重大项目、重点单位的；
　　（二）涉及单位、场所、人员数量众多，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涉及城市公用事业的；
　　（四）其他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军办企业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系统的消防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个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5号</strong><br />
《江苏省消防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1月1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p>
<p>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br />
2010年11月19日</p>
<p><strong>江苏省消防条例</strong><br />
（1995年8月1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6月1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p>
<p><strong>第一章　总 则</strong></p>
<p>　　第一条　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p>
<p>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防火、灭火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p>
<p>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p>
<p>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组成消防安全委员会，具体负责研究、指导本地区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p>
<p>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p>
<p>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消防工作。</p>
<p>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消防工作人员，保障消防工作经费，履行消防工作职责。</p>
<p>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站建设、消防装备建设、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监督管理、灭火、应急救援和执勤训练等消防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消防经费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p>
<p>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征收的建设工程项目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设备建设。</p>
<p>　　第六条　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学习消防知识，预防火灾，保护消防设施，及时报告火警，提高自救互救能力。</p>
<p>　　第七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对消防公益事业进行捐赠。</p>
<p>　　鼓励公民参加消防志愿服务组织，开展消防志愿服务活动。</p>
<p>　　第八条　对在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或者举报违反消防安全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p>
<p>　　第九条　每年11月为本省消防安全月，11月9日为消防日。</p>
<p><strong>第二章　火灾预防</strong></p>
<p>　　第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的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应当包括消防内容。</p>
<p>　　消防规划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应当及时修改。</p>
<p>　　消防规划确定的消防站建设用地和水上岸线不得挪作他用；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同意。</p>
<p>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消防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并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同步组织实施。开发区、科技园、产业园、旅游度假区等各类园区的管理机构，应当落实消防规划，建设公共消防设施。</p>
<p>　　旧城改造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公共消防设施，改善消防安全条件，满足灭火救援工作的需要；对城市易燃建筑密集区应当优先改造。</p>
<p>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消防规划确定的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p>
<p>　　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限期搬迁或者改变用途。</p>
<p>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等规定和消防技术标准，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质量负责。</p>
<p>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p>
<p>　　施工单位应当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设置符合规定的临时消防给水设施，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设置消防车通道并保持畅通，规范用火用电，消除火灾隐患。</p>
<p>　　建筑施工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p>
<p>　　第十五条　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新研制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技术鉴定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在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公布前，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省有关部门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并依法备案。</p>
<p>　　生产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的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生产技术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出厂前应当经检验合格。</p>
<p>　　建设单位和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查验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的合格证明，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实施见证取样检验，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材料。</p>
<p>　　本条例所称建筑材料，是指建设工程中使用的材料的统称，包括结构材料、装修材料、装饰材料和专用材料等。</p>
<p>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明确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消防安全人员，保障消防安全工作经费投入，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p>
<p>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和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p>
<p>　　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验、检测、维修和保养，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单位自身不具备检验、检测、维修、保养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验、检测、维修和保养。</p>
<p>　　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当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确保及时发现和正确处置火灾报警。</p>
<p>　　第十八条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区物业进行管理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使用人签订防火协议，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p>
<p>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建筑物，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明确统一的机构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管理。</p>
<p>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圈占或者妨碍他人使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p>
<p>　　住宅区以及其他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建筑物的消防车通道应当设置标志，加强日常管理，保持畅通。</p>
<p>　　第十九条 住宅区和其他共用建筑消防设施保修期内的维修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可以纳入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p>
<p>　　共用建筑的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业主不进行维修、更新或者改造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通知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由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维修、更新或者改造，所需费用从相关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或者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p>
<p>　　第二十条 建筑物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承租人应当在其使用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出租人应当对承租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p>
<p>　　第二十一条　建筑物外立面装修、装饰、设置广告，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妨害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有关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协助并出具书面意见。</p>
<p>　　第二十二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建筑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疏散设施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标识，告知维护、使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紧急情况下逃生自救的方法、要求。</p>
<p>　　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属常闭式防火门的应当保持常闭；设置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的，应当保证火灾时能自动关闭。</p>
<p>　　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自救器材和辅助逃生设施。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应当根据需要配备专用灭火器材、储备专用灭火剂并保持完好有效。</p>
<p>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和存放可燃、易燃物资的仓库、露天堆场等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p>
<p>　　禁止在人员密集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使用其他产生烟火的物品。</p>
<p>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正在生产、营业、使用的人员密集场所，因施工等原因需要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事先办理手续，落实现场消防安全措施。</p>
<p>　　第二十四条　公共汽车、轨道列车、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中型以上客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安全疏散设施，设置明显标识，并保持完好有效。</p>
<p>　　前款所列交通工具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发生火灾等突发事件时，现场工作人员应当迅速引导、协助乘客疏散、逃生。</p>
<p>　　高速公路、隧道、大型桥梁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等突发事件特点和应急处置需要，配置灭火救援装备、器材，明确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人员。</p>
<p>　　利用船舶或者水上浮动设施开设餐饮、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相应的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p>
<p>　　第二十五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人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活动举办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消防安全检查时，承办人应当提供活动场所电气消防安全检测合格报告或者电气消防安全合格承诺书，以及消防设施、器材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证明材料。</p>
<p>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p>
<p>　　第二十六条　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p>
<p>　　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以及存放可燃、易燃物资的仓库，应当定期自行或者委托专门机构对其使用的电器产品和线路进行消防安全技术检测，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导除静电和防雷设施进行安全技术检测。</p>
<p>　　第二十七条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消防安全监测、评估，灭火器维修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审查批准，取得相应的资质：</p>
<p>　　（一）有符合规定的执业人员；</p>
<p>　　（二）有关设施、设备依法取得计量认证证书；</p>
<p>　　（三）有健全的质量保障体系；</p>
<p>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p>
<p>　　消防技术服务执业人员应当从事消防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两年以上，具有消防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经考试合格，取得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颁发的执业资格，或者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消防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资格。</p>
<p>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执业准则，不得出具虚假、失实文件。</p>
<p>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培训、考核的标准执行国家规定；国家没有规定的，由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规定：</p>
<p>　　（一）自动消防设施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维修、保养人员；</p>
<p>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直接负责消防管理、消防检查的人员。</p>
<p>　　对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电焊、气焊以及其他从事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特殊工种人员进行职业资格、上岗培训时，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培训的内容。</p>
<p>　　第二十九条　从事灭火、应急救援工作的专职消防队员和从事建筑防火工作的有关消防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消防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资格；鼓励其他消防从业人员取得消防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资格。</p>
<p>　　第三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或者确定消防防灾教育场馆，为居民提供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培训。</p>
<p>　　住宅区、村庄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固定消防安全宣传设施，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p>
<p><strong>第三章　消防组织</strong></p>
<p>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p>
<p>　　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标准的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下列未建立公安消防队的地方，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p>
<p>　　（一）建成区面积超过五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五万以上的镇；</p>
<p>　　（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p>
<p>　　（三）全国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p>
<p>　　（四）省级以上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p>
<p>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相对集中的，可以联合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p>
<p>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p>
<p>　　沿海、沿江水域以及其他水上消防任务较重的地区应当建立水上消防队（站）。</p>
<p>　　第三十二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专职消防队的撤销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p>
<p>　　第三十三条　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地方消防组织的执勤消防车辆，按照特种车辆登记和管理，可以安装、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和消防专用标志；符合国家免征车辆购置税规定的，免缴车辆购置税。</p>
<p>　　第三十四条　公安现役消防力量不足或者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招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地方消防人员，承担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等工作任务。招用地方消防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安置退役消防人员。</p>
<p>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地方消防人员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并为其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地方消防人员的工资福利应当与其专业技术能力和职业风险相适应。</p>
<p>　　第三十五条　消防人员的职业健康保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p>
<p>　　因执勤训练、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等工作受伤、致残、死亡的人员的医疗、抚恤等待遇，公安现役消防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消防人员和单位专职消防队员按照工伤保险等规定执行，志愿消防队员和其他人员按照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规定执行；符合追认烈士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烈士褒扬的规定办理。</p>
<p>　　第三十六条　依法建立的消防协会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和协会章程开展消防学术交流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推广先进消防技术，加强消防行业自律管理。</p>
<p><strong>第四章　灭火救援</strong></p>
<p>　　第三十七条　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承担火灾扑救工作，同时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综合应急救援工作。</p>
<p>　　灭火救援应当贯彻救人第一的原则。</p>
<p>　　第三十八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熟悉责任区情况，制订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实施灭火和应急救援作战演练。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并提供资料。</p>
<p>　　第三十九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责任区灭火、应急救援等工作需要，配备器材装备。高层建筑、地下工程、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等比较集中的地区的消防组织，应当根据国家规定配置特种装备。</p>
<p>　　第四十条　消防指挥中心与供水、供电、供气、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单位以及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之间应当设有专线通信。</p>
<p>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专职消防队应当设有与当地消防指挥中心联系的有线或者无线通信设备。</p>
<p>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应当迅速报警；起火单位应当组织扑救初起火灾。</p>
<p>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p>
<p>　　消防队接到火灾和其他突发事件报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组织灭火和救援。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火灾报警、灭火和应急救援提供便利。</p>
<p>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p>
<p>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指挥。</p>
<p>　　第四十三条　为阻止火灾蔓延，避免重大损失，火场总指挥有权决定使用各种水源，划定警戒区，在火场周围实施交通管制，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拆除或者破损毗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调动市政、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气象等部门和单位协助灭火救援。</p>
<p>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的紧急需要，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p>
<p>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以及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所损耗的物资，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p>
<p>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调查的需要可以封闭火灾现场。起火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保护灾后现场，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清理灾后现场、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干预、阻挠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p>
<p><strong>第五章　监督管理</strong></p>
<p>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本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消防工作职责，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并对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省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依照有关标准定期评估和发布消防安全状况报告，指导开展消防工作。</p>
<p>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有关部门、单位，建立、落实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提高消防监督管理和灭火救援工作效能。</p>
<p>　　第四十六条　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前期需要依法取得的审批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申请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应当提供具备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自动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报告。有关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协助。</p>
<p>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备案但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p>
<p>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报送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应当抽查并出具意见书；对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建设工程，应当予以检查。</p>
<p>　　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同意或者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内容；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或者备案。</p>
<p>　　第四十七条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建设工程，经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p>
<p>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依法应当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经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p>
<p>　　建设工程经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抽查不合格，或者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同级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p>
<p>　　第四十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于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消防安全检查决定：</p>
<p>　　（一）场所的设置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和消防技术标准；</p>
<p>　　（二）场所使用的消防产品是否合格，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是否符合标准；</p>
<p>　　（三）场所建筑消防设施是否经检测合格；</p>
<p>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完善；</p>
<p>　　（五）员工是否已经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等人员是否按规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p>
<p>　　（六）其他依法应当检查的内容。</p>
<p>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已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公众聚集场所按照国家规定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依法处理，并通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p>
<p>　　第四十九条　实施消防监督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证件。</p>
<p>　　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进入单位、场所进行检查，测试消防设施，调阅有关资料，询问、了解有关情况。对检查发现的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依照有关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对检查发现的不合格消防产品、器材予以查封、扣押，并依法处理。</p>
<p>　　监督检查应当尽量避免或者减少对被检查单位、场所正常的工作、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p>
<p>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民警和地方消防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岗位资格，方可从事消防监督检查工作。</p>
<p>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临时查封、强制清除等行政强制前，应当书面督促催告违法行为人自行履行义务。</p>
<p>　　临时查封、强制清除涉及范围较广，人数较多，对生产、生活影响较大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p>
<p>　　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法行为人拒不承担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p>
<p>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公共消防安全需要，可以公布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不合格消防产品以及防火性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材料等情况。</p>
<p>　　信用征信机构应当将重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情况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p>
<p>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职权谋取利益。</p>
<p>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消防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p>
<p>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p>
<p><strong>第六章　法律责任</strong></p>
<p>　　第五十三条 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临时消防给水设施，未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未设置消防车通道并保持畅通，或者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p>
<p>　　第五十四条　建设工程有关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或者防火性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p>
<p>　　第五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未按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维修、保养，保持完好有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p>
<p>　　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单位未按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p>
<p>　　第五十六条　建筑物外立面装修、装饰、设置广告妨害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p>
<p>　　第五十七条　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p>
<p>　　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楼梯间及前室的门，未按规定保持常闭，或者不能保证在火灾时自动关闭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p>
<p>　　第五十八条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和产生烟火的物品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处罚。</p>
<p>　　第五十九条 利用船舶或者水上浮动设施开设餐饮、娱乐场所，不符合相应的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p>
<p>　　第六十条　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责令停止执业六个月，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p>
<p>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资格，擅自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p>
<p>　　（二）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资质、资格许可证书，以及超越资质范围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p>
<p>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具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情节严重的，吊销消防技术服务资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资格的，撤销资质、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该消防技术服务资质、资格。</p>
<p>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因出具虚假文件，被依法吊销资质的，三年内不得申请该消防技术服务资质。</p>
<p>　　第六十一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维修、保养消防设施、器材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p>
<p>　　第六十二条　消防从业人员未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或者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p>
<p>　　第六十三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未依法申报消防备案的，责令建设单位在五个工作日内备案，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未备案的建设工程实施检查时，建设单位不提供消防设计文件，已经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不提供竣工验收资料，经检查不合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处理。</p>
<p>　　第六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造成火灾事故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p>
<p>　　火灾扑灭后，违反规定擅自进入火灾现场或者擅自清理、移动火灾现场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p>
<p>　　第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p>
<p>　　（一）对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p>
<p>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p>
<p>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p>
<p>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p>
<p>　　（五）利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谋取利益的；</p>
<p>　　（六）利用职务关系从事与消防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p>
<p>　　（七）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及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p>
<p>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p>
<p>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p>
<p>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p>
<p>　　有下列情形之一，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罚决定：</p>
<p>　　（一）涉及本地区经济发展的重大项目、重点单位的；</p>
<p>　　（二）涉及单位、场所、人员数量众多，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p>
<p>　　（三）涉及城市公用事业的；</p>
<p>　　（四）其他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情形。</p>
<p><strong>第七章　附　则</strong></p>
<p>　　第六十七条 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军办企业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p>
<p>　　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系统的消防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p>
<p>　　第六十八条　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个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p>
<p>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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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2011年法规假日放假通知</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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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at, 05 Nov 2011 10:11:29 +0000</pubDate>
		<dc:creator>安富消防</dc:creator>
				<category><![CDATA[安富动态]]></category>
		<category><![CDATA[2011放假通知]]></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af119.net/?p=432</guid>
		<description><![CDATA[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现将2011年法规假日放假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公休，共3天。
二、春节：2月2日（农历除夕）至8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30日（星期日）、2月12日（星期六）上班。
三、清明节：4月3日至5日放假调休，共3天。4月2日（星期六）上班。
四、劳动节：4月30日至5月2日放假公休，共3天。
五、端午节：6月4日至6日放假公休，共3天。
六、中秋节：9月10日至12日放假公休，共3天。
七、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10月8日（星期六）、10月9日（星期日）上班。
节假日期间联络我司：请发电子邮件至xuks@af119.net或致电025-8427189。
南京安富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祝您节日快乐、身体健康、阖家幸福！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现将2011年法规假日放假安排通知如下：</p>
<p>一、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公休，共3天。<br />
二、春节：2月2日（农历除夕）至8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30日（星期日）、2月12日（星期六）上班。<br />
三、清明节：4月3日至5日放假调休，共3天。4月2日（星期六）上班。<br />
四、劳动节：4月30日至5月2日放假公休，共3天。<br />
五、端午节：6月4日至6日放假公休，共3天。<br />
六、中秋节：9月10日至12日放假公休，共3天。<br />
七、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10月8日（星期六）、10月9日（星期日）上班。</p>
<p>节假日期间联络我司：请发电子邮件至xuks@af119.net或致电025-8427189。</p>
<p>南京安富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祝您节日快乐、身体健康、阖家幸福！</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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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公众聚集场所火灾自救与逃生技术</title>
		<link>http://www.af119.net/2010/430.htm</link>
		<comments>http://www.af119.net/2010/430.htm#comments</comments>
		<pubDate>Sun, 26 Sep 2010 11:22:36 +0000</pubDate>
		<dc:creator>安富消防</dc:creator>
				<category><![CDATA[消防常识]]></category>
		<category><![CDATA[地铁火灾]]></category>
		<category><![CDATA[火灾自救]]></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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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据有关部门统计，近年来，公众聚集场所发生的火灾占火灾总起数的30％左右，伤亡人员占总数的60％以上。1991年至2000年，全国共发生公众聚集场所特大火灾264起，造成1750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918.7万元，分别占同期全国特大火灾总数的27.2％、50.9％和33.2％。那么，一旦面临公众聚集场所火灾，我们应该采取怎样行之有效的措施和方法，最大限度的争取自救与逃生的希望呢？笔者结合多年的实际工作经验，就公众聚集场所火灾的自救与逃生，做一个粗浅的分析，以供读者参考。 
地铁火灾： 
案例1：1987年11月18日，格林威治时间19时30分，英国伦敦最大的地铁站&#8211;国王十字地铁站忽然发生火灾。短时间内，大火吞噬了整个售票大厅，将数百名乘客困在火海之中。顿时电灯熄灭，大家你推我拥，争相逃命，乱作一团，呼救声响成一片。虽经消防队员奋力抢救，但仍有32人葬身火海，180人被严重烧伤，造成了一起震动世界的惨案。 
案例2：2003年2月18日，韩国大邱市地铁中心路站发生火灾，造成135人死亡，137人受伤，318人失踪。火灾是由精神病人放火所致。 
地铁作为现代化城市交通的重要设施，具有客运量大，高速快捷、时间准确的特点。同时，就消防观点而言，地铁是穿行于隧道之中的交通工具，隧道较长，通风条件、照明条件都较差，环境复杂，万一发生火灾时，安全疏散和救援作业困难殊多。假如一旦面临地铁火灾，究竟该如何逃生呢？ 
（１）要有逃生的意识。乘客进入地铁后，一定要对其内部设施和结构布局进行观察，熟记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位置。 
（２）要及时报警。可以利用自己的手机，也可以按动地铁列车车厢内的紧急报警按钮。在两节车厢连接处，均贴有红底黄字的&#8221;报警开关&#8221;标志，箭头指向位置即是紧急报警按钮所在的位置。 
（３）要做到扑火自救。发现火情后，除了及时报警外，要寻找四周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力求把初起之火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将其扑灭。灭火器位于每节车厢两个内侧车门的中间座位之下，上面贴有&#8221;灭火器&#8221;标志。乘客旋转拉手９０度，开门就可以取出灭火器。 
（４）假如火势蔓延，乘客无法进行灭火自救，这个时候应保护好自己，进行有序安全逃生。将老、弱、妇、幼的社会弱势人群先行疏散至安全的车厢。如初期火灾扑救失败，应及时关闭车厢门，防止火势蔓延赢取逃生时间。 
（５）逃生时，应采取低姿势前进（但不可匍匐前进，以免贻误逃生时机）不要做深呼吸，可能的情况下用湿衣服或毛巾捂住口和鼻子，防止烟雾进入呼吸道。采取自救或互救手段疏散到地面、避难间、防烟室及其他安全地区。视线不清时，手摸墙壁慢慢撤离。 
（６）在逃生过程中要保持镇静，不要盲目的相互拥挤和乱窜，要服从地铁工作人员的指挥和引导疏散。假如火灾引起停电，可按照应急灯和疏散指示标志的指示方向进行有序逃生。万一疏散通道被大火阻断，应尽量想办法延长生存时间，等待消防队员前来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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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p>据有关部门统计，近年来，公众聚集场所发生的火灾占火灾总起数的30％左右，伤亡人员占总数的60％以上。1991年至2000年，全国共发生公众聚集场所特大火灾264起，造成1750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918.7万元，分别占同期全国特大火灾总数的27.2％、50.9％和33.2％。那么，一旦面临公众聚集场所火灾，我们应该采取怎样行之有效的措施和方法，最大限度的争取自救与逃生的希望呢？笔者结合多年的实际工作经验，就公众聚集场所火灾的自救与逃生，做一个粗浅的分析，以供读者参考。 </p>
<p><strong>地铁火灾： </strong><br />
案例1：1987年11月18日，格林威治时间19时30分，英国伦敦最大的地铁站&#8211;国王十字地铁站忽然发生火灾。短时间内，大火吞噬了整个售票大厅，将数百名乘客困在火海之中。顿时电灯熄灭，大家你推我拥，争相逃命，乱作一团，呼救声响成一片。虽经消防队员奋力抢救，但仍有32人葬身火海，180人被严重烧伤，造成了一起震动世界的惨案。 </p>
<p>案例2：2003年2月18日，韩国大邱市地铁中心路站发生火灾，造成135人死亡，137人受伤，318人失踪。火灾是由精神病人放火所致。 </p>
<p>地铁作为现代化城市交通的重要设施，具有客运量大，高速快捷、时间准确的特点。同时，就消防观点而言，地铁是穿行于隧道之中的交通工具，隧道较长，通风条件、照明条件都较差，环境复杂，万一发生火灾时，安全疏散和救援作业困难殊多。假如一旦面临地铁火灾，究竟该如何逃生呢？ </p>
<p>（１）要有逃生的意识。乘客进入地铁后，一定要对其内部设施和结构布局进行观察，熟记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位置。 </p>
<p>（２）要及时报警。可以利用自己的手机，也可以按动地铁列车车厢内的紧急报警按钮。在两节车厢连接处，均贴有红底黄字的&#8221;报警开关&#8221;标志，箭头指向位置即是紧急报警按钮所在的位置。 </p>
<p>（３）要做到扑火自救。发现火情后，除了及时报警外，要寻找四周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力求把初起之火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将其扑灭。灭火器位于每节车厢两个内侧车门的中间座位之下，上面贴有&#8221;灭火器&#8221;标志。乘客旋转拉手９０度，开门就可以取出灭火器。 </p>
<p>（４）假如火势蔓延，乘客无法进行灭火自救，这个时候应保护好自己，进行有序安全逃生。将老、弱、妇、幼的社会弱势人群先行疏散至安全的车厢。如初期火灾扑救失败，应及时关闭车厢门，防止火势蔓延赢取逃生时间。 </p>
<p>（５）逃生时，应采取低姿势前进（但不可匍匐前进，以免贻误逃生时机）不要做深呼吸，可能的情况下用湿衣服或毛巾捂住口和鼻子，防止烟雾进入呼吸道。采取自救或互救手段疏散到地面、避难间、防烟室及其他安全地区。视线不清时，手摸墙壁慢慢撤离。 </p>
<p>（６）在逃生过程中要保持镇静，不要盲目的相互拥挤和乱窜，要服从地铁工作人员的指挥和引导疏散。假如火灾引起停电，可按照应急灯和疏散指示标志的指示方向进行有序逃生。万一疏散通道被大火阻断，应尽量想办法延长生存时间，等待消防队员前来救援。</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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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如何巧用湿布锅盖食盐等灭火防灾</title>
		<link>http://www.af119.net/2010/428.htm</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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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26 Sep 2010 11:21:27 +0000</pubDate>
		<dc:creator>安富消防</dc:creator>
				<category><![CDATA[消防常识]]></category>
		<category><![CDATA[厨房防火]]></category>
		<category><![CDATA[家庭防火]]></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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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日常生活中，我们每个人几乎都在与火打交道，一旦发生火灾，尤其是火灾初起阶段，如发现及时，处置方法得当，用较小的人力和简单的灭火器材，就能很快地把火扑灭。可是，人们发现火灾后，往往只想到用灭火器来灭火，却不知身边有许多“灭火剂”可以利用。 
湿布。假如家庭厨房起火，初起火势不大，这时可以用湿毛巾、湿围裙、湿抹布等，直接将火苗盖住，将火“闷死”。 
锅盖。当锅里的食油因温度过高着火时，千万不要惊惶失措，更不能用水浇，否则燃着的油就会溅出来，引燃厨房的其他可燃物。这时，首先应关掉气源，然后迅速盖上锅盖，可以使火熄灭。假如没有锅盖，手边其他东西如盆等只要能起覆盖作用的都行，甚至将切好的菜倒入锅内同样也能灭火。 
杯盖。酒精火锅在加酒精时忽然燃烧起来，并会燃着装酒精的容器，这时不能慌，千万不能把容器摔出去，应立即盖死或捂死容器口，使其窒息灭火。假如丢出去，酒精流到哪里溅到哪里，火就会烧到哪里。灭火时不要用嘴去吹，可用茶杯或小碗盖在酒精盘上。 
食盐。食盐的主要成分是氯化钠，在高温火源下，会迅速分解为氢氧化钠，通过化学作用，抑制燃烧环节的自由基。家庭使用的颗粒盐或细盐均是灭厨房火灾和固体阴燃火灾的灭火剂，食盐在高温下吸热快，能破坏火苗的形态，稀释燃烧区的氧气浓度，所以能使火很快熄灭。 
沙土。在室外发生初起火灾又没有灭火器，在用水灭火危险性较大的情况下，可用铁锹撮沙土覆盖，使火窒息而灭。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日常生活中，我们每个人几乎都在与火打交道，一旦发生火灾，尤其是火灾初起阶段，如发现及时，处置方法得当，用较小的人力和简单的灭火器材，就能很快地把火扑灭。可是，人们发现火灾后，往往只想到用灭火器来灭火，却不知身边有许多“灭火剂”可以利用。 </p>
<p>湿布。假如家庭厨房起火，初起火势不大，这时可以用湿毛巾、湿围裙、湿抹布等，直接将火苗盖住，将火“闷死”。 </p>
<p>锅盖。当锅里的食油因温度过高着火时，千万不要惊惶失措，更不能用水浇，否则燃着的油就会溅出来，引燃厨房的其他可燃物。这时，首先应关掉气源，然后迅速盖上锅盖，可以使火熄灭。假如没有锅盖，手边其他东西如盆等只要能起覆盖作用的都行，甚至将切好的菜倒入锅内同样也能灭火。 </p>
<p>杯盖。酒精火锅在加酒精时忽然燃烧起来，并会燃着装酒精的容器，这时不能慌，千万不能把容器摔出去，应立即盖死或捂死容器口，使其窒息灭火。假如丢出去，酒精流到哪里溅到哪里，火就会烧到哪里。灭火时不要用嘴去吹，可用茶杯或小碗盖在酒精盘上。 </p>
<p>食盐。食盐的主要成分是氯化钠，在高温火源下，会迅速分解为氢氧化钠，通过化学作用，抑制燃烧环节的自由基。家庭使用的颗粒盐或细盐均是灭厨房火灾和固体阴燃火灾的灭火剂，食盐在高温下吸热快，能破坏火苗的形态，稀释燃烧区的氧气浓度，所以能使火很快熄灭。 </p>
<p>沙土。在室外发生初起火灾又没有灭火器，在用水灭火危险性较大的情况下，可用铁锹撮沙土覆盖，使火窒息而灭。</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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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2010年中秋国庆两节放假通知</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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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26 Sep 2010 11:17:36 +0000</pubDate>
		<dc:creator>安富消防</dc:creator>
				<category><![CDATA[安富动态]]></category>
		<category><![CDATA[国庆放假]]></category>
		<category><![CDATA[通知]]></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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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南京安富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2010年中秋节、国庆节假期安排通知如下：中秋节9月22日至24日放假调休3天，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7天。
双节前后的9月19日(星期日)、25日( 星期六)26日(星期日)、10月9日(星期六)正常上班。
节假日期间有事请发电子邮件至xuks@af119.net或致电025-8427189与我公司联系。
南京安富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祝您中秋快乐、国庆快乐、身体健康、阖家幸福！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a href="http://www.af119.net/">南京安富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a>2010年中秋节、国庆节假期安排通知如下：中秋节9月22日至24日放假调休3天，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7天。</p>
<p>双节前后的9月19日(星期日)、25日( 星期六)26日(星期日)、10月9日(星期六)正常上班。</p>
<p>节假日期间有事请发电子邮件至<a href="mailto:xuks@af119.net">xuks@af119.net</a>或致电025-8427189与我公司联系。</p>
<p>南京安富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祝您中秋快乐、国庆快乐、身体健康、阖家幸福！</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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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南京消防马兵：北川“救人状元”</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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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26 Sep 2010 11:11:39 +0000</pubDate>
		<dc:creator>安富消防</dc:creator>
				<category><![CDATA[消防人物]]></category>
		<category><![CDATA[南京消防]]></category>
		<category><![CDATA[马兵]]></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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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四川“5•12”特大地震发生后，南京市消防支队特勤大队一中队班长马兵作为救援骨干入选江苏消防部队首批赴川抗震救灾突击队，并在灾区独立救出被埋压群众6人，与战友合力救出被埋压群众11人，被誉为“救人状元”。 
    抢险救人，奋勇直前无所惧 
    “快，我们这里有个人被困二天了！救救她吧！”5月14日下午2点多，救援队刚进入北川县城新区，就有群众急切地迎了上来。那是一幢原本5层的楼房，地震塌陷后仅剩上面三层，而且严重破损并倾斜着遥遥欲坠。马兵和战友攀上危楼，一边察看情况，一边向指挥员报告。由于被困人员处于顶层的一个房间内，马兵决定采用凿岩机破拆楼板的方法实施救援。为防止救援过程中发生二次坍塌，碎石从楼板缝隙落入被困者的周围，导致其窒息死亡。凿岩机每破拆一层，他和队友就用手一点点地把碎石清理掉。处在狭小且充满腐烂尸体散发出的恶臭气味的空间里作业，虽然带了口罩，还是不停地呕吐。近10个小时，一条生命通道硬是被打通了。然而，被困者的身子被一具尸体和粗大的水泥横梁压着，根本没法动弹。 
    “我快撑不住了。”被困女子突然发出了绝望的叹息。 
    “坚持住，我们一定会把你救出去！”马兵用两只顶杆交替将压在尸体上的水泥板支起，然后用床单裹住尸体拉出来。 
    整整13个小时的奋力抢险，希望的空间终于打开了。当名叫周红的女子被成功营救出来时，她哭了，紧紧拉着马兵的手，不停说“谢谢”,一边问马兵的名字。马兵对她说，我是江苏来的消防兵。 
    救灾中要面对各种惨烈的现场，还得经受余震不断、山体滑坡、堰塞湖溃堤等危险的考验，每救出一个幸存者，都是一次生死考验。 
    “相信我们，你会获救的！”这是5月15日在北川县交通局旁边的一个倒塌的网吧废墟内，营救年仅16岁的被困少年小雷时，马兵重复最多的一句话。当天上午10点多，在救援现场，对着已坍塌成废墟的网吧呼喊时，   马兵听到了小雷的回应，营救工作随即展开。破拆掉变形的防盗门后，一个穿插着数根突出钢筋的狭窄黑洞出现了。马兵请命携带液压钳钻入洞中清除障碍。洞中情况复杂，他匍匐着身躯在狭窄的黑洞中向小雷所处的方向挪动，同时不停安抚他的情绪。爬行了大约有8米的距离时，情况突变，强烈的余震发生了，在伸手不见五指的废墟中，水泥碎片和砖头瓦碴，瞬间落满马兵的脸上、身上。 
    这一天，他与战友一共救出了11名被埋群众。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四川“5•12”特大地震发生后，南京市消防支队特勤大队一中队班长马兵作为救援骨干入选江苏消防部队首批赴川抗震救灾突击队，并在灾区独立救出被埋压群众6人，与战友合力救出被埋压群众11人，被誉为“救人状元”。 </p>
<p>    抢险救人，奋勇直前无所惧 </p>
<p>    “快，我们这里有个人被困二天了！救救她吧！”5月14日下午2点多，救援队刚进入北川县城新区，就有群众急切地迎了上来。那是一幢原本5层的楼房，地震塌陷后仅剩上面三层，而且严重破损并倾斜着遥遥欲坠。马兵和战友攀上危楼，一边察看情况，一边向指挥员报告。由于被困人员处于顶层的一个房间内，马兵决定采用凿岩机破拆楼板的方法实施救援。为防止救援过程中发生二次坍塌，碎石从楼板缝隙落入被困者的周围，导致其窒息死亡。凿岩机每破拆一层，他和队友就用手一点点地把碎石清理掉。处在狭小且充满腐烂尸体散发出的恶臭气味的空间里作业，虽然带了口罩，还是不停地呕吐。近10个小时，一条生命通道硬是被打通了。然而，被困者的身子被一具尸体和粗大的水泥横梁压着，根本没法动弹。 </p>
<p>    “我快撑不住了。”被困女子突然发出了绝望的叹息。 </p>
<p>    “坚持住，我们一定会把你救出去！”马兵用两只顶杆交替将压在尸体上的水泥板支起，然后用床单裹住尸体拉出来。 </p>
<p>    整整13个小时的奋力抢险，希望的空间终于打开了。当名叫周红的女子被成功营救出来时，她哭了，紧紧拉着马兵的手，不停说“谢谢”,一边问马兵的名字。马兵对她说，我是江苏来的消防兵。 </p>
<p>    救灾中要面对各种惨烈的现场，还得经受余震不断、山体滑坡、堰塞湖溃堤等危险的考验，每救出一个幸存者，都是一次生死考验。 </p>
<p>    “相信我们，你会获救的！”这是5月15日在北川县交通局旁边的一个倒塌的网吧废墟内，营救年仅16岁的被困少年小雷时，马兵重复最多的一句话。当天上午10点多，在救援现场，对着已坍塌成废墟的网吧呼喊时，   马兵听到了小雷的回应，营救工作随即展开。破拆掉变形的防盗门后，一个穿插着数根突出钢筋的狭窄黑洞出现了。马兵请命携带液压钳钻入洞中清除障碍。洞中情况复杂，他匍匐着身躯在狭窄的黑洞中向小雷所处的方向挪动，同时不停安抚他的情绪。爬行了大约有8米的距离时，情况突变，强烈的余震发生了，在伸手不见五指的废墟中，水泥碎片和砖头瓦碴，瞬间落满马兵的脸上、身上。 </p>
<p>    这一天，他与战友一共救出了11名被埋群众。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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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2012年全国消防卫星通信网将实现互联互通</title>
		<link>http://www.af119.net/2010/421.htm</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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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26 Sep 2010 11:06:08 +0000</pubDate>
		<dc:creator>安富消防</dc:creator>
				<category><![CDATA[消防资讯]]></category>
		<category><![CDATA[消防卫星通信网]]></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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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记者在长沙召开的全国公安消防部队卫星通信系统建设暨应急通信保障现场会上获悉，到2012年，全国消防卫星通信网将实现互联互通，届时，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实战通信能力将大大提高。公安部消防局副局长朱力平少将出席会议。 
目前，发展迅速的通信卫星技术以覆盖面积大、频道宽、容量大、性能稳定可靠、机动灵活、在卫星覆盖区域内无通信盲区、不受距离和地形的限制、不依赖地面通信条件等独特优势，能确保任何情况下及时、快速、可靠、稳定地实现音频、数据通信，成为重特大灾害中保证应急通信的最后屏障。因此，建设覆盖全国、互联互通的全国公安消防部队卫星通信网势在必行。 
据悉，全国公安消防部队卫星通信网建设，将统一技术体制，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租用23兆专用卫星频率资源，统一网管，免费提供部队使用，确保在重特大灾害事故发生时，公安消防部队指挥调度通信网络的畅通，切实提高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实战通信能力。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记者在长沙召开的全国公安消防部队卫星通信系统建设暨应急通信保障现场会上获悉，到2012年，全国消防卫星通信网将实现互联互通，届时，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实战通信能力将大大提高。公安部消防局副局长朱力平少将出席会议。 </p>
<p>目前，发展迅速的通信卫星技术以覆盖面积大、频道宽、容量大、性能稳定可靠、机动灵活、在卫星覆盖区域内无通信盲区、不受距离和地形的限制、不依赖地面通信条件等独特优势，能确保任何情况下及时、快速、可靠、稳定地实现音频、数据通信，成为重特大灾害中保证应急通信的最后屏障。因此，建设覆盖全国、互联互通的全国公安消防部队卫星通信网势在必行。 </p>
<p>据悉，全国公安消防部队卫星通信网建设，将统一技术体制，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租用23兆专用卫星频率资源，统一网管，免费提供部队使用，确保在重特大灾害事故发生时，公安消防部队指挥调度通信网络的畅通，切实提高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实战通信能力。</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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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全国公安消防部队大力改善社区农村消防安全环境</title>
		<link>http://www.af119.net/2010/419.htm</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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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26 Sep 2010 11:04:34 +0000</pubDate>
		<dc:creator>安富消防</dc:creator>
				<category><![CDATA[消防资讯]]></category>
		<category><![CDATA[农村消防]]></category>
		<category><![CDATA[社区消防]]></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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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近年来，在经济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农村、社区的火灾起数和损失数也呈日益增长的趋势，逐渐成为公安消防部队防火、灭火工作的又一重点。 　 
    今年4月，公安部党委做出重大战略决策，决定从2010年到2012年，在全国实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全国公安消防部队迅速行动，在不断创新机制、夯实防控火灾基础等方面下大力气，有效改善了农村和社区消防安全环境。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重大战略决策 
    抓好农村、社区等基层消防工作，就是夯实预防火灾的基础 
    一项数据显示，全国64%的亡人火灾发生在农村和居民家庭，一次致多人死亡的“三合一”场所火灾也大多集中在乡镇。调查发现，消防基础设施薄弱、农村留守人员消防能力薄弱、社区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薄弱、外来人员居住环境消防安全条件薄弱，是农村社区消防安全隐患突出的主要表现。 
    仔细分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农村地区聚居没有形成完整统一的建筑规划，建房随意性大，先天性隐患较多；壮劳力大多外出务工，留守农村的居民以老、弱、妇、幼为主，一旦发生火灾，逃生自救能力较差；私家车车主消防安全意识薄弱，社区消防通道停放汽车成为普遍现象，一旦发生火灾，严重影响火灾的扑救处置；外来人员多数居住在城乡结合部，租住的房屋大多陈旧、简陋、耐火等级低。 
    今年4月2日，全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现场会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召开。公安部党委决定，从2010年到2012年，在全国实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重大战略部署。这次会议还下发了《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方案》，其中一项就是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即夯实组织建设基础、夯实设施建设基础、夯实群防群治工作基础、夯实队伍建设基础。 
    构筑“防火墙”工程，是公安部党委继打造消防铁军之后作出的又一重大战略部署。在这项工作中，做好农村、社区等基层消防工作是预防火灾的基础，是保证“防火墙”坚不可摧的根本。 
    动员一切社会力量，创新思路和机制 
    形成全民围剿火患、从源头预防控制的格局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近年来，在经济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农村、社区的火灾起数和损失数也呈日益增长的趋势，逐渐成为公安消防部队防火、灭火工作的又一重点。 　 </p>
<p>    今年4月，公安部党委做出重大战略决策，决定从2010年到2012年，在全国实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全国公安消防部队迅速行动，在不断创新机制、夯实防控火灾基础等方面下大力气，有效改善了农村和社区消防安全环境。 </p>
<p>    <strong>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重大战略决策 </strong><br />
    抓好农村、社区等基层消防工作，就是夯实预防火灾的基础 </p>
<p>    一项数据显示，全国64%的亡人火灾发生在农村和居民家庭，一次致多人死亡的“三合一”场所火灾也大多集中在乡镇。调查发现，消防基础设施薄弱、农村留守人员消防能力薄弱、社区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薄弱、外来人员居住环境消防安全条件薄弱，是农村社区消防安全隐患突出的主要表现。 </p>
<p>    仔细分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农村地区聚居没有形成完整统一的建筑规划，建房随意性大，先天性隐患较多；壮劳力大多外出务工，留守农村的居民以老、弱、妇、幼为主，一旦发生火灾，逃生自救能力较差；私家车车主消防安全意识薄弱，社区消防通道停放汽车成为普遍现象，一旦发生火灾，严重影响火灾的扑救处置；外来人员多数居住在城乡结合部，租住的房屋大多陈旧、简陋、耐火等级低。 </p>
<p>    今年4月2日，全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现场会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召开。公安部党委决定，从2010年到2012年，在全国实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重大战略部署。这次会议还下发了《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方案》，其中一项就是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即夯实组织建设基础、夯实设施建设基础、夯实群防群治工作基础、夯实队伍建设基础。 </p>
<p>    构筑“防火墙”工程，是公安部党委继打造消防铁军之后作出的又一重大战略部署。在这项工作中，做好农村、社区等基层消防工作是预防火灾的基础，是保证“防火墙”坚不可摧的根本。 </p>
<p>    <strong>动员一切社会力量，创新思路和机制 </strong><br />
    形成全民围剿火患、从源头预防控制的格局 </p>
<p>    河北会议后，全国公安消防部队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立足机制创新，全力夯实农村、社区防控火灾基础。 </p>
<p>    在健全基层消防组织方面，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创新思路，推动乡镇、街道办事处建立行政负责人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消防联席会议制度；督促社区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确定消防专、兼职管理人员，整合保安、巡防以及社区民警等力量，建立基层火灾综合防控体系。 </p>
<p>    在建立“网格”排查隐患机制方面，公安消防部队采取超常手段，建立综合整治长效机制。以乡镇和社区为基本单元，逐级细化“网格”，逐一明确责任人，组织消防、治安、公安派出所全警参与，发动基层安监办、工商所和居委会、村委会等力量，分片包段，拉网检查，形成全民围剿隐患的强大攻势，坚决防止失控漏管。 </p>
<p>    在完善初起火灾扑救机制方面，按照“专群结合、整合资源、一队多能、覆盖城乡”的原则，大力推进乡镇（街道）、社区消防力量建设。加快乡镇专、兼职消防队伍建设进度，力争通过两年的努力，实现没有公安消防队(站)的乡镇全部建成其他形式的消防队伍。积极依托农村、社区现有治安巡防队伍，将消防安全纳入治安巡防内容，并配备必要装备器材，承担扑救初起火灾任务。 </p>
<p>    <strong>逐步推进“防火墙”工程向纵深发展 </strong><br />
    最大限度地消除社区和农村防火工作的“盲点” </p>
<p>    实践证明，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是一项系统工程、基础工程，也是一项社会工程、长效工程、更是一项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公安消防部队只有牢固确立预防为先的工作理念，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才能确保农村、社区火灾形势的持续稳定。 </p>
<p>    我们看到，河南省在全省乡镇、街道大力推行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为核心、以整合壮大消防力量为支撑、以完善管理机制为保障、以消除管理盲区和盲点为目标的“网格化”管理，大力提升基层火灾防控能力。 </p>
<p>    我们看到，云南省公安消防总队针对少数民族地区抗御火灾能力弱的实际，印发了22种少数民族语言、上百万份的消防宣传材料；广东消防“六个e网”管理、杭州消防应用信息化规范消防执法的做法，实现了消防监督信息网上公开、消防业务网上受理、咨询举报投诉网上办理、社会单位消防网上管理、消防知识技能网上培训，目前已在全国消防部队推广。</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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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南京消防局组织开展高层建筑火灾扑救拉动演练</title>
		<link>http://www.af119.net/2010/417.htm</link>
		<comments>http://www.af119.net/2010/417.htm#comments</comments>
		<pubDate>Sun, 26 Sep 2010 11:01:18 +0000</pubDate>
		<dc:creator>安富消防</dc:creator>
				<category><![CDATA[消防资讯]]></category>
		<category><![CDATA[南京消防]]></category>
		<category><![CDATA[消防演练]]></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af119.net/?p=417</guid>
		<description><![CDATA[为落实市领导有关批示精神，进一步提高部队灭火救援能力，9月20日下午，消防局调集6个中队、24辆消防车、120名消防官兵，在河西泰山路烽火科技大楼开展高层建筑火灾扑救拉动演练。 

演练假设泰山路烽火科技大楼A栋11楼1105房间因电器使用不慎引发火灾，调度指挥中心接警后，立即启动《高层建筑灭火救援预案》和《灾害等级调派方案》，调集责任区特勤一中队和邻近的兴隆中队、汉中门中队前往现场，并根据火场情况调集高层建筑专业队侯家桥中队和方家营、安德门中队前往增援。演练中，指挥长设置了火情侦察、启动固定消防设施、破拆救人、攻坚救生、垂直铺设水带、现场警戒、火场照明、排烟等科目，并对各参战中队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了检查和讲评。 
此次演练采用了预先不通知、现场设置火情、部署任务、随机模拟变化火情等方法，有效增强了部队处置类似突发事件的能力，为今后高层灭火救援工作夯实了基础、积累了经验。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为落实市领导有关批示精神，进一步提高部队灭火救援能力，9月20日下午，消防局调集6个中队、24辆消防车、120名消防官兵，在河西泰山路烽火科技大楼开展高层建筑火灾扑救拉动演练。 </p>
<p><img src="http://www.nj119.com.cn/houtai/edit/UploadFile/201092592654110.jpg" alt="南京消防局组织开展高层建筑火灾扑救拉动演练" /></p>
<p>演练假设泰山路烽火科技大楼A栋11楼1105房间因电器使用不慎引发火灾，调度指挥中心接警后，立即启动《高层建筑灭火救援预案》和《灾害等级调派方案》，调集责任区特勤一中队和邻近的兴隆中队、汉中门中队前往现场，并根据火场情况调集高层建筑专业队侯家桥中队和方家营、安德门中队前往增援。演练中，指挥长设置了火情侦察、启动固定消防设施、破拆救人、攻坚救生、垂直铺设水带、现场警戒、火场照明、排烟等科目，并对各参战中队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了检查和讲评。 </p>
<p>此次演练采用了预先不通知、现场设置火情、部署任务、随机模拟变化火情等方法，有效增强了部队处置类似突发事件的能力，为今后高层灭火救援工作夯实了基础、积累了经验。</p>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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