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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南京安富消防网 &#187; 新消防法</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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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新消防法规定消防违法最高可罚30万元</title>
		<link>http://www.af119.net/2009/250.htm</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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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06 May 2009 13:09:53 +0000</pubDate>
		<dc:creator>消防卫士</dc:creator>
				<category><![CDATA[消防法规]]></category>
		<category><![CDATA[新消防法]]></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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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消防设施每年至少检测一次；起火不报警追究法律责任；单位如果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可对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消防违法最高罚款数额为 30万元；公安派出所具有消防监督检查职责；应急救援是消防队伍的法定职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新《消防法》）5月1日起正式施行，记者采访了省消防总队防火专家，就新《消防法》相关热点和内容进行解读。
　　
　　问题：生活中，消防车通道被占用、堵塞的现象时有发生，新《消防法》对这种情况有何处罚措施？
　　
　　解读：新《消防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单位如果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可对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如果是个人行为，消防部门可对其处以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另外，新《消防法》还提出，如果消防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消防部门同样可对相关单位处以最高5万元的罚款。
　　
　　不及时报警最高可处15日以下拘留
　　
　　问题：发生火灾，如果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解读：新《消防法》第六十四条新增对“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应急救援成法定职能
　　
　　问题：这些年来，公安消防除了参加灭火行动，同时也承担了许多灾害或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新《消防法》对消防救援工作是如何规定的？
　　
　　解读：新《消防法》第三十七条中，将公安消防队伍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它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职能明确下来，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还必须承担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同时还应当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以及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建筑消防设施需年检
　　
　　问题：旧法规定，单位对消防设施和器材要定期组织检验、维修，但“定期”这一表述概念模糊，新《消防法》是否予以明确？
　　
　　解读：新《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考虑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只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设立，而公安派出所却覆盖广大农村和城市社区，新《消防法》第五十三条赋予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职责，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消防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加大
　　
　　问题：在消防处罚方面，新《消防法》有什么变化？
　　
　　解读：旧法对消防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未作具体规定，湖南省实施消防法办法规定最高罚款额为20万元，而新《消防法》对消防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扩大了，最高罚款数额可达30万元。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可对危险部位或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新《消防法》设定了警告、罚款、拘留、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6类行政处罚，增加了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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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p>消防设施每年至少检测一次；起火不报警追究法律责任；单位如果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可对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消防违法最高罚款数额为 30万元；公安派出所具有消防监督检查职责；应急救援是消防队伍的法定职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新《消防法》）5月1日起正式施行，记者采访了省消防总队防火专家，就新《消防法》相关热点和内容进行解读。<br />
　　<br />
　　<strong>问题：</strong>生活中，消防车通道被占用、堵塞的现象时有发生，新《消防法》对这种情况有何处罚措施？<br />
　　<br />
　　<strong>解读：</strong>新《消防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单位如果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可对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如果是个人行为，消防部门可对其处以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另外，新《消防法》还提出，如果消防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消防部门同样可对相关单位处以最高5万元的罚款。<br />
　　<br />
　　<strong>不及时报警最高可处15日以下拘留</strong><br />
　　<br />
　　<strong>问题：</strong>发生火灾，如果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br />
　　<br />
　　<strong>解读：</strong>新《消防法》第六十四条新增对“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br />
　　<br />
　　<strong>应急救援成法定职能</strong><br />
　　<br />
　　<strong>问题：</strong>这些年来，公安消防除了参加灭火行动，同时也承担了许多灾害或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新《消防法》对消防救援工作是如何规定的？<br />
　　<br />
　　<strong>解读：</strong>新《消防法》第三十七条中，将公安消防队伍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它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职能明确下来，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还必须承担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同时还应当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以及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br />
　　<br />
　　<strong>建筑消防设施需年检</strong><br />
　　<br />
　　<strong>问题：</strong>旧法规定，单位对消防设施和器材要定期组织检验、维修，但“定期”这一表述概念模糊，新《消防法》是否予以明确？<br />
　　<br />
　　<strong>解读：</strong>新《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考虑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只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设立，而公安派出所却覆盖广大农村和城市社区，新《消防法》第五十三条赋予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职责，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br />
　　<br />
　　<strong>消防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加大</strong><br />
　　<br />
　　<strong>问题：</strong>在消防处罚方面，新《消防法》有什么变化？<br />
　　<br />
　　<strong>解读：</strong>旧法对消防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未作具体规定，湖南省实施消防法办法规定最高罚款额为20万元，而新《消防法》对消防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扩大了，最高罚款数额可达30万元。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可对危险部位或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br />
　　<br />
　　新《消防法》设定了警告、罚款、拘留、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6类行政处罚，增加了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行政处罚。</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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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泰州市举行新《消防法》电视知识竞赛</title>
		<link>http://www.af119.net/2009/244.htm</link>
		<comments>http://www.af119.net/2009/244.htm#comments</comments>
		<pubDate>Sun, 26 Apr 2009 13:27:18 +0000</pubDate>
		<dc:creator>消防卫士</dc:creator>
				<category><![CDATA[消防资讯]]></category>
		<category><![CDATA[新消防法]]></category>
		<category><![CDATA[泰州]]></category>
		<category><![CDATA[知识竞赛]]></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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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为进一步学习宣贯新修订的《消防法》，普及消防知识，增强市民和企业员工消防安全意识，提高学法、守法的自觉性，4月21日下午，由泰州支队主 办、泰州市广播电视局（台）、国电泰州发电有限公司、泰州大地财产保险支公司协办的泰州市新《消防法》电视知识竞赛在泰州电视台演播大厅隆重举行。泰州市 副市长丁士宏、市公安局副局长肖天奉、泰州支队长赵洪海、政委周国兴出席了大赛。各参赛代表队、消防官兵以及社会各界群众代表近500人参加了此次竞赛活 动。泰州市委宣传部、工会、团市委、妇联、建设、社保、民政、工商、文化、教育、广电、电信、供电、供水、燃气、国电、大地保险等单位相关领导作为应邀出 席并观看了整场知识竞赛。
知识竞赛前，泰州市副市长丁士宏致辞。丁士宏副市长在致辞中要求全市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清宣传普及《消 防法》的重要意义，树立“学法用法、宣传先行”的理念，以《消防法》的修订实施为契机，通过采取切实有效的宣传举措，推进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法制建设，落实 社会消防安全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和改善民生安全，在全社会努力营造“学习消防法、遵守消防法、落实消防法”的氛围，全面构建“政府统 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新格局，努力为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参加此次竞赛的八支代表分别为泰州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泰州市交通局、泰州供电公司、国电泰州发电有限公司、扬子江药业集团、文峰千家惠、金鹰 商贸有限公司、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这八支代表队是泰州支队此前在报名的19家一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通过考试，预赛成绩排名前八名的队伍。
此次竞赛共设置了个人必答题必答题、集体抢答题和风险题三种题型，题型的范围涉及新修订的《消防法》、日常的防灭火常识和火场逃生技巧等相关内 容。设一等奖1名（奖金5000元）、二等奖2名（奖金各3000元）、三等奖3名（奖金各2000元），组织奖2名（奖金各1000元）。
在整场激烈紧张的活动角逐中，选手们个个成竹在胸，信心十足，回答干脆利落，将竞赛活动一次又一次推向高潮。为了调动场上场下的互动关系，竞赛 组委会还特意安排了一些简单的观众互动环境，在调和现场气氛的同时，也普及了消防安全常识。经过两个小时激烈角逐，最后，泰州供电公司代表队夺得此次知识 竞赛的冠军，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文峰千家惠代表队获二等奖，扬子江药业集团、金鹰商贸有限公司、国电泰州发电有限公司代表队获三等奖，泰州市级机关事 务管理局、泰州市交通局获组织奖。竞赛结束后，副市长丁士宏等领导向获奖参赛队颁发了奖牌和奖金。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align="center"><img src="http://www.js119.com/liv_loadfile/news/picnews/fold10/1240384080_84460700.jpg" border="0" alt="泰州市举行新《消防法》电视知识竞赛" width="400" /></p>
<p align="center"><img src="http://www.js119.com/liv_loadfile/news/picnews/fold10/1240384091_28947700.jpg" border="0" alt="泰州市举行新《消防法》电视知识竞赛" width="400" /></p>
<p>为进一步学习宣贯新修订的《消防法》，普及消防知识，增强市民和企业员工消防安全意识，提高学法、守法的自觉性，4月21日下午，由泰州支队主 办、泰州市广播电视局（台）、国电泰州发电有限公司、泰州大地财产保险支公司协办的泰州市新《消防法》电视知识竞赛在泰州电视台演播大厅隆重举行。泰州市 副市长丁士宏、市公安局副局长肖天奉、泰州支队长赵洪海、政委周国兴出席了大赛。各参赛代表队、消防官兵以及社会各界群众代表近500人参加了此次竞赛活 动。泰州市委宣传部、工会、团市委、妇联、建设、社保、民政、工商、文化、教育、广电、电信、供电、供水、燃气、国电、大地保险等单位相关领导作为应邀出 席并观看了整场知识竞赛。</p>
<p>知识竞赛前，泰州市副市长丁士宏致辞。丁士宏副市长在致辞中要求全市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清宣传普及《消 防法》的重要意义，树立“学法用法、宣传先行”的理念，以《消防法》的修订实施为契机，通过采取切实有效的宣传举措，推进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法制建设，落实 社会消防安全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和改善民生安全，在全社会努力营造“学习消防法、遵守消防法、落实消防法”的氛围，全面构建“政府统 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新格局，努力为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p>
<p>参加此次竞赛的八支代表分别为泰州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泰州市交通局、泰州供电公司、国电泰州发电有限公司、扬子江药业集团、文峰千家惠、金鹰 商贸有限公司、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这八支代表队是泰州支队此前在报名的19家一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通过考试，预赛成绩排名前八名的队伍。</p>
<p>此次竞赛共设置了个人必答题必答题、集体抢答题和风险题三种题型，题型的范围涉及新修订的《消防法》、日常的防灭火常识和火场逃生技巧等相关内 容。设一等奖1名（奖金5000元）、二等奖2名（奖金各3000元）、三等奖3名（奖金各2000元），组织奖2名（奖金各1000元）。</p>
<p>在整场激烈紧张的活动角逐中，选手们个个成竹在胸，信心十足，回答干脆利落，将竞赛活动一次又一次推向高潮。为了调动场上场下的互动关系，竞赛 组委会还特意安排了一些简单的观众互动环境，在调和现场气氛的同时，也普及了消防安全常识。经过两个小时激烈角逐，最后，泰州供电公司代表队夺得此次知识 竞赛的冠军，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文峰千家惠代表队获二等奖，扬子江药业集团、金鹰商贸有限公司、国电泰州发电有限公司代表队获三等奖，泰州市级机关事 务管理局、泰州市交通局获组织奖。竞赛结束后，副市长丁士宏等领导向获奖参赛队颁发了奖牌和奖金。</p>
<p align="center"><img src="http://www.js119.com/liv_loadfile/news/picnews/fold10/1240384075_29204200.jpg" border="0" alt="泰州市举行新《消防法》电视知识竞赛" width="400" /></p>
<p align="center"><img src="http://www.js119.com/liv_loadfile/news/picnews/fold10/1240384086_11547300.jpg" border="0" alt="泰州市举行新《消防法》电视知识竞赛" width="400" /></p>
<p align="center"><img src="http://www.js119.com/liv_loadfile/news/picnews/fold10/1240384097_21345200.jpg" border="0" alt="泰州市举行新《消防法》电视知识竞赛" width="400" /></p>
<p align="center"><img src="http://www.js119.com/liv_loadfile/news/picnews/fold10/1240384102_47268300.jpg" border="0" alt="泰州市举行新《消防法》电视知识竞赛" width="400"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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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8220;六大阵地&#8221;高调宣贯新《消防法》</title>
		<link>http://www.af119.net/2009/236.htm</link>
		<comments>http://www.af119.net/2009/236.htm#comments</comments>
		<pubDate>Sun, 26 Apr 2009 13:20:24 +0000</pubDate>
		<dc:creator>消防卫士</dc:creator>
				<category><![CDATA[消防资讯]]></category>
		<category><![CDATA[佳木斯市]]></category>
		<category><![CDATA[新消防法]]></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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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为全面开展好“人人遵守《消防法》，共同维护消防安全”为主题的《消防法》宣传月活动，佳木斯市消防支队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关注消防、参与消防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采取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开辟“六大阵地”，高调宣贯新《消防法》，全方位营造消防宣传浓厚氛围。 
    一、开辟媒体宣传阵地，推动新《消防法》宣贯。
    支队积极借助各级各类新闻媒体，通过报刊、网络、电视、广播、电台等有效载体向社会大力宣传新《消防法》，使广大民众和各企业单位、场所及时了解掌握相关知识，提高他们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素质。自开展宣传普及教育以来，佳木斯支队已在《佳木斯日报》“安全周刊”以连载的形式全文刊登新《消防法》，并大幅解读其精神内涵。同时，支队还通过做客电台《七色119》栏目和借助佳木斯电视台相关栏目以及“佳木斯消防网”等多媒体开展宣传。 
    二、开辟实物宣传阵地，建立长效舆论机制。
    近日，佳木斯市消防支队以新《消防法》宣贯为契机，紧紧围绕消防宣传“五进”工作，支队与佳木斯盈众传媒公司共同创编了消防知识实用常识刊物——《消防知识宣传指南》。目前，两万册《消防知识宣传指南》已分别被发放到重点企业和边远农村。《消防知识宣传指南》内容新颖，设计感性，首期主页由10名手持水枪的消防官兵组成，内容分为新《消防法》、《火场常见事故的急救方法》、《不同季节火灾注意事项》、《119消防幽默宣传栏》、《防火安全》、《每月一题》等六个部分。《消防知识宣传指南》为月刊，主要以宣传消防知识、普及消防法规、跟踪报道最新消防动态为主，支队在资金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投资两万余元，通过精心组织和策划，协调多方部门，完成了《消防知识宣传指南》创刊任务。
　　
    三、开辟曝光宣传阵地，提高隐患整治力度。
    支队联合消防志愿者和当地新闻媒体，组成专项检查组，深入辖区内重点单位开展一次隐患大排查活动。消防部门联合重点科、消防志愿者以及新闻媒体组成消防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组，深入到全市重点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新闻媒体当场给予曝光，重点科以及消防志愿者共同监督火灾隐患的整改，并在媒体进行跟踪报道。 
    四、开辟信息宣传阵地，建立新型网络平台。
    “迎新法颁布施行，保佳城平安和谐”。这是佳木斯市消防支队通过移动、联通、电信信息机向全市248万人民群众中拥有手机的用户倾情发送的消防知识短信。为不断提高佳木斯市广大人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全社会抗御火灾整体能力，宣传月期间，支队得到了市移动、联通、电信公司的大力支持，共同达成了搭建消防宣传短信平台的一致意见。支队多方面收集了有关家庭防火、日常灭火、安全逃生等消防信息内容，把相关内容编写成手机短信通过短信发送至广大人民群众，使广大手机用户受到消防教育同时也参与了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五、开辟企业宣传阵地，延伸“五进”宣传触角。
    支队组织消防宣传队伍，深入辖区企业，开展一次消防宣传“进企业”活动。消防部门组织300名消防志愿者深入百货大楼、华联商厦、大润发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开展消防宣传“进企业”活动。活动方式以发放消防宣传单、消防图书，张贴新《消防法》挂图，组织参观消防控制中心，现场为员工讲解消防常识为主。通过活动的开展，让员工进一步了解消防知识，在全市形成浓厚的消防宣传氛围。
　　
    六、开辟卡片宣传阵地，营造和谐宣传氛围。
    支队将印制30000份新《消防法》宣传随行卡片，发放到全市社区和广大群众手中，支队还在各大酒店、宾馆餐桌、床头、大厅广泛张贴、摆放消防温馨提示卡、消防安全宣传材料等。同时，在购物广场购物车、购物篮粘贴消防安全宣传标语和消防知识，把消防精神、消防知识传播到千家万户，做到人人皆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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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p>  为全面开展好“人人遵守《消防法》，共同维护消防安全”为主题的《消防法》宣传月活动，佳木斯市消防支队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关注消防、参与消防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采取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开辟“六大阵地”，高调宣贯新《消防法》，全方位营造消防宣传浓厚氛围。 </p>
<p>   <strong> 一、开辟媒体宣传阵地，推动新《消防法》宣贯。</strong></p>
<p>    支队积极借助各级各类新闻媒体，通过报刊、网络、电视、广播、电台等有效载体向社会大力宣传新《消防法》，使广大民众和各企业单位、场所及时了解掌握相关知识，提高他们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素质。自开展宣传普及教育以来，佳木斯支队已在《佳木斯日报》“安全周刊”以连载的形式全文刊登新《消防法》，并大幅解读其精神内涵。同时，支队还通过做客电台《七色119》栏目和借助佳木斯电视台相关栏目以及“佳木斯消防网”等多媒体开展宣传。 </p>
<p>    <strong>二、开辟实物宣传阵地，建立长效舆论机制。</strong></p>
<p>    近日，佳木斯市消防支队以新《消防法》宣贯为契机，紧紧围绕消防宣传“五进”工作，支队与佳木斯盈众传媒公司共同创编了消防知识实用常识刊物——《消防知识宣传指南》。目前，两万册《消防知识宣传指南》已分别被发放到重点企业和边远农村。《消防知识宣传指南》内容新颖，设计感性，首期主页由10名手持水枪的消防官兵组成，内容分为新《消防法》、《火场常见事故的急救方法》、《不同季节火灾注意事项》、《119消防幽默宣传栏》、《防火安全》、《每月一题》等六个部分。《消防知识宣传指南》为月刊，主要以宣传消防知识、普及消防法规、跟踪报道最新消防动态为主，支队在资金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投资两万余元，通过精心组织和策划，协调多方部门，完成了《消防知识宣传指南》创刊任务。<br />
　　<br />
    <strong>三、开辟曝光宣传阵地，提高隐患整治力度。</strong></p>
<p>    支队联合消防志愿者和当地新闻媒体，组成专项检查组，深入辖区内重点单位开展一次隐患大排查活动。消防部门联合重点科、消防志愿者以及新闻媒体组成消防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组，深入到全市重点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新闻媒体当场给予曝光，重点科以及消防志愿者共同监督火灾隐患的整改，并在媒体进行跟踪报道。 </p>
<p>    <strong>四、开辟信息宣传阵地，建立新型网络平台。</strong></p>
<p>    “迎新法颁布施行，保佳城平安和谐”。这是佳木斯市消防支队通过移动、联通、电信信息机向全市248万人民群众中拥有手机的用户倾情发送的消防知识短信。为不断提高佳木斯市广大人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全社会抗御火灾整体能力，宣传月期间，支队得到了市移动、联通、电信公司的大力支持，共同达成了搭建消防宣传短信平台的一致意见。支队多方面收集了有关家庭防火、日常灭火、安全逃生等消防信息内容，把相关内容编写成手机短信通过短信发送至广大人民群众，使广大手机用户受到消防教育同时也参与了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br />
　　<br />
    <strong>五、开辟企业宣传阵地，延伸“五进”宣传触角。</strong></p>
<p>    支队组织消防宣传队伍，深入辖区企业，开展一次消防宣传“进企业”活动。消防部门组织300名消防志愿者深入百货大楼、华联商厦、大润发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开展消防宣传“进企业”活动。活动方式以发放消防宣传单、消防图书，张贴新《消防法》挂图，组织参观消防控制中心，现场为员工讲解消防常识为主。通过活动的开展，让员工进一步了解消防知识，在全市形成浓厚的消防宣传氛围。<br />
　　<br />
    <strong>六、开辟卡片宣传阵地，营造和谐宣传氛围。</strong></p>
<p>    支队将印制30000份新《消防法》宣传随行卡片，发放到全市社区和广大群众手中，支队还在各大酒店、宾馆餐桌、床头、大厅广泛张贴、摆放消防温馨提示卡、消防安全宣传材料等。同时，在购物广场购物车、购物篮粘贴消防安全宣传标语和消防知识，把消防精神、消防知识传播到千家万户，做到人人皆知。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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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解读新《消防法》二十二项新变化</title>
		<link>http://www.af119.net/2009/221.htm</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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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at, 25 Apr 2009 09:22:17 +0000</pubDate>
		<dc:creator>消防卫士</dc:creator>
				<category><![CDATA[消防法规]]></category>
		<category><![CDATA[新消防法]]></category>
		<category><![CDATA[解读]]></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af119.net/?p=221</guid>
		<description><![CDATA[200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面对新法颁布实施的新挑战，笔者根据自身10年基层工作经验，试解读《消防法》修订后的二十二项新变化。
    一、消防法体系新结构。一是《消防法》由原先的6章54条，增加为7章74条，条文上共增加了20条。消防违法行为的内容大幅度增加，消防行政处罚的种类由原来的5种，增加为6种。二是增加了“监督检查”一章，内容由原来的2条，增加至6条。三是对治安、工商、质监等方面的消防违法行为，《消防法》没有再做重复规定，使体系更简洁。
    二、消防工作新原则。《消防法》原来的原则是“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修改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24字原则。
    三、消防工作新目标。即：“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因此，消防消防工作要推向整个社会层面，而不是仅靠公安消防部队一家唱“独角戏”就可以做好的。
    四、消防工作新职责。《消防法》的第1条提出：“加强应急救援工作”，在第37条上进一步做了说明：“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这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完善应急救援机制”的精神是完全一致的。
    五、消防监督职责新要求。修订后的《消防法》专门增加了“监督检查”一章，着力规范和约束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权力的行使，强化了对其依法履行职责的监督，这对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依法监督管理也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
    六、行政许可新变化。取消了“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行政许可。《消防法》第二十条提出了“安全许可”，把该行政许可事项归结到公安机关治安审查，避免了多头审批。
    七、公共安全新规定。《消防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填补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消防违法行为的漏洞，体现了消防部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神圣职责。
    八、农村消防工作新面貌。《消防法》第8条把原先的城“市”规划，修改为现在的城“乡”规划，这一“字”之差，说明了把乡镇、农村的消防安全布局纳入城市整体规划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30-32条提出了农村消防工作的总要求和具体措施，必然会促进农村消防工作的落实。
    九、公安派出所新职责。考虑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只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设立，而公安派出所覆盖广大农村和城市社区，我国60%以上的火灾和60%以上的火灾伤亡发生在农村和乡镇，因此，《消防法》第53条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十、消防安全责任新主体。新《消防法》明确和完善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的具体职责，明确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明确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明确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管职责。
    十一、消防监督执法新特点。一是《消防法》第6章法律责任中规定了罚款的数额，具有很强的操作性，避免了地方法规出台不极时引起的执法混乱的问题出现；二是《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七）项改变了原先只能对重大火灾隐患逾期不改才能处罚的情形，增强了整治火灾隐患的力度；三是依据《消防法》第七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第二款规定，可以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进行强制传唤；四是限期整改不再是处罚前置条件，取消了处罚前“限期整改”的前置条件，有利于规范执法、预防和减少消防违法行为的发生。　
    十二、消防监督工作新制度。新《消防法》明确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备案制度，加强了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场所或部位的监督；推出了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备案制度，有利于将公安消防机构从技术性事务中解放出来，集中人力、精力加强消防安全监督；建立了消防产品公告管理制度，有效解决现实中存在的消防产品管理职责不清、监管脱节等问题。
    十三、行政处罚种类新调整。设定了警告、罚款、拘留、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6类行政处罚，增加了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行政处罚，对一些严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特别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增设了拘留处罚，增强了法律的威慑力。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200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面对新法颁布实施的新挑战，笔者根据自身10年基层工作经验，试解读《消防法》修订后的二十二项新变化。</p>
<p>    一、消防法体系新结构。一是《消防法》由原先的6章54条，增加为7章74条，条文上共增加了20条。消防违法行为的内容大幅度增加，消防行政处罚的种类由原来的5种，增加为6种。二是增加了“监督检查”一章，内容由原来的2条，增加至6条。三是对治安、工商、质监等方面的消防违法行为，《消防法》没有再做重复规定，使体系更简洁。</p>
<p>    二、消防工作新原则。《消防法》原来的原则是“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修改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24字原则。</p>
<p>    三、消防工作新目标。即：“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因此，消防消防工作要推向整个社会层面，而不是仅靠公安消防部队一家唱“独角戏”就可以做好的。</p>
<p>    四、消防工作新职责。《消防法》的第1条提出：“加强应急救援工作”，在第37条上进一步做了说明：“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这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完善应急救援机制”的精神是完全一致的。</p>
<p>    五、消防监督职责新要求。修订后的《消防法》专门增加了“监督检查”一章，着力规范和约束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权力的行使，强化了对其依法履行职责的监督，这对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依法监督管理也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p>
<p>    六、行政许可新变化。取消了“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行政许可。《消防法》第二十条提出了“安全许可”，把该行政许可事项归结到公安机关治安审查，避免了多头审批。</p>
<p>    七、公共安全新规定。《消防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填补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消防违法行为的漏洞，体现了消防部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神圣职责。</p>
<p>    八、农村消防工作新面貌。《消防法》第8条把原先的城“市”规划，修改为现在的城“乡”规划，这一“字”之差，说明了把乡镇、农村的消防安全布局纳入城市整体规划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30-32条提出了农村消防工作的总要求和具体措施，必然会促进农村消防工作的落实。</p>
<p>    九、公安派出所新职责。考虑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只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设立，而公安派出所覆盖广大农村和城市社区，我国60%以上的火灾和60%以上的火灾伤亡发生在农村和乡镇，因此，《消防法》第53条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p>
<p>    十、消防安全责任新主体。新《消防法》明确和完善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的具体职责，明确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明确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明确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管职责。</p>
<p>    十一、消防监督执法新特点。一是《消防法》第6章法律责任中规定了罚款的数额，具有很强的操作性，避免了地方法规出台不极时引起的执法混乱的问题出现；二是《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七）项改变了原先只能对重大火灾隐患逾期不改才能处罚的情形，增强了整治火灾隐患的力度；三是依据《消防法》第七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第二款规定，可以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进行强制传唤；四是限期整改不再是处罚前置条件，取消了处罚前“限期整改”的前置条件，有利于规范执法、预防和减少消防违法行为的发生。　</p>
<p>    十二、消防监督工作新制度。新《消防法》明确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备案制度，加强了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场所或部位的监督；推出了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备案制度，有利于将公安消防机构从技术性事务中解放出来，集中人力、精力加强消防安全监督；建立了消防产品公告管理制度，有效解决现实中存在的消防产品管理职责不清、监管脱节等问题。<br />
    十三、行政处罚种类新调整。设定了警告、罚款、拘留、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6类行政处罚，增加了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行政处罚，对一些严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特别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增设了拘留处罚，增强了法律的威慑力。</p>
<p>    十四、消防违法行为有新增。消防违法行为由原来的33项，增加为51项，增幅达55%。增加了应予行政处罚的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解决了现行《消防法》对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规定的不全、不严密，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纠正和依法惩处的问题，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新增加的处罚条文有：《消防法》第58、59、60、61、62、64、65、69条。共包含了新增的消防违法行为18项。</p>
<p>    十五、罚款处罚新数额。《消防法》第58条对罚款处罚的最高数额为30万元，将罚款分为500-300000九个档次，便于区别违法情节，并使罚款处罚能起到应有的惩戒作用。</p>
<p>    十六、行政强制措施新规定。修订后的《消防法》根据消防执法工作实践，增加了临时查封措施，并对什么情况下采取什么样的强制措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一改过去消防监督执法的“软肋”。</p>
<p>    十七、“消防通道”新解释。将“消防通道”的定义一分为三，即：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改变了过去对“安全出口上锁”、“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等消防违法行为无可奈何的被动局面。</p>
<p>    十八、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减负担。《消防法》第51条规定了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明确了被调查人员的义务。从源头上制止了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重新复核、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问题的出现。</p>
<p>    十九、火灾处罚新局面。《消防法》第64条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达到“两案”的立案标准，则应追究刑事责任。一改过去“过失引起火灾”想罚多少就罚多少的混乱局面。</p>
<p>    二十、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制度新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火灾造成的对第三者的伤害所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具有辅助社会管理的功能，可以通过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及时化解火灾后经营者因履行民事赔偿责任而带来的经营不稳定，或因无力履行民事赔偿责任而带来的社会不稳定，从而改善消防安全环境。　　　　</p>
<p>    二十一、政府责任新规范。《消防法》分别在第3、4、6、8、30、31、32、35、36、43、45、46、49、52、55、70等条文上对消防规划及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消防宣传教育，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力量，建立火灾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等方面对各级人民政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消防部门要推动政府建立消防联席会议制度，开展消防工作考评，建立与安全生产监管、建设、文化、教育、产品质量监管、工商等有关部门的情况通报、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协作机制。</p>
<p>    二十二、公民履行新义务。公民是消防工作重要的参与者和监督者。修订后的《消防法》关于公民在消防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主要有：任何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火灾扑灭后，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任何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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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新消防法解读：新的消防工作原则</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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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at, 25 Apr 2009 08:09:47 +0000</pubDate>
		<dc:creator>消防卫士</dc:creator>
				<category><![CDATA[消防法规]]></category>
		<category><![CDATA[新消防法]]></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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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新消防法继承和发展了我国消防法制建设成果，在总则中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确立了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和责任制。
消防安全是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是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现代服务型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对消防工作齐抓共管，这是消防工作的社会化属性决定的。各级公安、建设、工商、质监、教育、人力资源等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单位是社会的基本单元，是消防安全管理的核心主体。公民是消防工作的基础，没有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消防工作就不会发展进步，全社会抗御火灾的基础就不会牢固。“政府”、“部门”、“单位”、“公民”四者都是消防工作的主体，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共同构筑消防安全工作格局，任何一方都非常重要，不可偏废，这是新消防法确定的消防工作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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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p><a href="http://www.af119.net/tag/%e6%96%b0%e6%b6%88%e9%98%b2%e6%b3%95">新消防法</a>继承和发展了我国消防法制建设成果，在总则中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确立了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和责任制。</p>
<p>消防安全是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是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现代服务型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对消防工作齐抓共管，这是消防工作的社会化属性决定的。各级公安、建设、工商、质监、教育、人力资源等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单位是社会的基本单元，是消防安全管理的核心主体。公民是消防工作的基础，没有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消防工作就不会发展进步，全社会抗御火灾的基础就不会牢固。“政府”、“部门”、“单位”、“公民”四者都是消防工作的主体，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共同构筑消防安全工作格局，任何一方都非常重要，不可偏废，这是新消防法确定的消防工作的原则。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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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新消防法宣传标语汇集二</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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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27 Mar 2009 12:58:41 +0000</pubDate>
		<dc:creator>leesum</dc:creator>
				<category><![CDATA[消防资讯]]></category>
		<category><![CDATA[新消防法]]></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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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宣传贯彻标语： 
26、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自身消防安全。 
27、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依法做好消防安全管理。 
28、加强消防法制建设，依法实施消防监督。 
29、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30、增强全民消防意识，提高全民消防素质。
31、增强全民消防意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32、消防演练经常搞，火灾损失能减少。 
33、火灾面前莫惊慌，报警逃生两不忘。 
34、社会消防大家抓，美好生活人人享！ 
35、家家户户管火种，日日夜夜保平安。 
36、和谐社会倡导全民治火。 
37、加强消防工作，建设平安浙江，构建和谐社会。 
38、人类生存需要火，人要平安慎用火。 
39、普及消防安全常识，提高全民消防素质。 
40、深入开展百日消防安全大宣传，扎实推进人密场所消防攻坚战。 
41、消防连万家，平安你我他。 
42、天天宣传天天安，日日防火日日宁。 
43、人人把好防火关，有备无患保平安。 
44、远离火灾，珍爱生命，共建平安家园。 
45、消除火灾隐患，构建和谐社会。 
46、防火人人想户户都安祥。 
47、消防宣传进万家，平安连着你我他。 
48、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 
49、人人防灾防火，家家平安快乐。 
50、用火用电不离人，消防安全牢记心。
安富消防网推荐阅读：新消防法宣传标语汇集一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宣传贯彻标语： </p>
<p>26、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自身消防安全。 </p>
<p>27、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依法做好消防安全管理。 </p>
<p>28、加强消防法制建设，依法实施消防监督。 </p>
<p>29、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p>
<p>30、增强全民消防意识，提高全民消防素质。</p>
<p>31、增强全民消防意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p>
<p>32、消防演练经常搞，火灾损失能减少。 </p>
<p>33、火灾面前莫惊慌，报警逃生两不忘。 </p>
<p>34、社会消防大家抓，美好生活人人享！ </p>
<p>35、家家户户管火种，日日夜夜保平安。 </p>
<p>36、和谐社会倡导全民治火。 </p>
<p>37、加强消防工作，建设平安浙江，构建和谐社会。 </p>
<p>38、人类生存需要火，人要平安慎用火。 </p>
<p>39、普及消防安全常识，提高全民消防素质。 </p>
<p>40、深入开展百日消防安全大宣传，扎实推进人密场所消防攻坚战。 </p>
<p>41、消防连万家，平安你我他。 </p>
<p>42、天天宣传天天安，日日防火日日宁。 </p>
<p>43、人人把好防火关，有备无患保平安。 </p>
<p>44、远离火灾，珍爱生命，共建平安家园。 </p>
<p>45、消除火灾隐患，构建和谐社会。 </p>
<p>46、防火人人想户户都安祥。 </p>
<p>47、消防宣传进万家，平安连着你我他。 </p>
<p>48、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 </p>
<p>49、人人防灾防火，家家平安快乐。 </p>
<p>50、用火用电不离人，消防安全牢记心。</p>
<p><strong>安富消防网推荐阅读：</strong><a href="http://www.af119.net/2009/74.htm" target="blank">新消防法宣传标语汇集一</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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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新消防法宣传标语汇集一</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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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27 Mar 2009 12:55:17 +0000</pubDate>
		<dc:creator>leesum</dc:creator>
				<category><![CDATA[消防资讯]]></category>
		<category><![CDATA[新消防法]]></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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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宣传贯彻标语：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贯彻《消防法》，开创依法治火新局面 
3、加强消防法制建设，依法实施消防监督 
4、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 
5、坚持专群结合的消防工作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6、预防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7、加强消防法制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8、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 
9、遵守消防法规，保障幸福安全 
10、为了您和他人的幸福，请自觉遵守《消防法》 
11、依法防火，利国利民 
12、《消防法》是我国消防工作的根本大法 
13、《消防法》将于2009年5月1日正式实施     
14、深入贯彻落实《消防法》，开创依法治火新局面！ 
15、预防火灾，人人有责！ 
16、深入贯彻“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消防工作原则！      
17、加强消防宣传，提高全民防火安全意识。 
18、消防情系你我他，预防火灾靠大家。 
19、消防常识进万家，平安相伴你我他。 
20、消防知识多一点，火灾火情少一点。 
21、消防靠大家，安全你我他。 
22、百姓生活无小事，消防安全是大事。 
23、消防常识进万家，平安相伴你我他。 
24、消除火灾隐患，珍爱生命安全。 
25、消防常识永不忘，遇到火情不惊慌。 
安富消防网推荐阅读：新消防法宣传标语汇集二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宣传贯彻标语： </p>
<p>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p>
<p>2、贯彻《消防法》，开创依法治火新局面 </p>
<p>3、加强消防法制建设，依法实施消防监督 </p>
<p>4、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 </p>
<p>5、坚持专群结合的消防工作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p>
<p>6、预防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p>
<p>7、加强消防法制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p>
<p>8、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 </p>
<p>9、遵守消防法规，保障幸福安全 </p>
<p>10、为了您和他人的幸福，请自觉遵守《消防法》 </p>
<p>11、依法防火，利国利民 </p>
<p>12、《消防法》是我国消防工作的根本大法 </p>
<p>13、《消防法》将于2009年5月1日正式实施     </p>
<p>14、深入贯彻落实《消防法》，开创依法治火新局面！ </p>
<p>15、预防火灾，人人有责！ </p>
<p>16、深入贯彻“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消防工作原则！      </p>
<p>17、加强消防宣传，提高全民防火安全意识。 </p>
<p>18、消防情系你我他，预防火灾靠大家。 </p>
<p>19、消防常识进万家，平安相伴你我他。 </p>
<p>20、消防知识多一点，火灾火情少一点。 </p>
<p>21、消防靠大家，安全你我他。 </p>
<p>22、百姓生活无小事，消防安全是大事。 </p>
<p>23、消防常识进万家，平安相伴你我他。 </p>
<p>24、消除火灾隐患，珍爱生命安全。 </p>
<p>25、消防常识永不忘，遇到火情不惊慌。 </p>
<p><strong>安富消防网推荐阅读：</strong><a href="http://www.af119.net/2009/77.htm" target="blank">新消防法宣传标语汇集二</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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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新消防法解读：行政主管部门消防职责</title>
		<link>http://www.af119.net/2009/72.htm</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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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27 Mar 2009 12:52:41 +0000</pubDate>
		<dc:creator>leesum</dc:creator>
				<category><![CDATA[消防资讯]]></category>
		<category><![CDATA[新消防法]]></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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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新消防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新消防法规定了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明确了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规定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对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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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p>新消防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p>
<p>新消防法规定了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明确了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规定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对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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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新消防法解读：政府消防工作职责</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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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27 Mar 2009 12:51:51 +0000</pubDate>
		<dc:creator>leesum</dc:creator>
				<category><![CDATA[消防资讯]]></category>
		<category><![CDATA[新消防法]]></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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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新消防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这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责任的原则规定。 
消防安全关系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和经济建设，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做好消防工作十分重要。国务院作为中央人民政府、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同时，消防工作又是一项地方性很强的政府行政工作，许多具体工作，必须由地方政府负责。新消防法在宏观规划、火灾预防、农村消防工作、消防组织建设、灭火救援、执法监督等方面，对政府具体消防工作责任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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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p>新消防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这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责任的原则规定。 </p>
<p>消防安全关系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和经济建设，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做好消防工作十分重要。国务院作为中央人民政府、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同时，消防工作又是一项地方性很强的政府行政工作，许多具体工作，必须由地方政府负责。新消防法在宏观规划、火灾预防、农村消防工作、消防组织建设、灭火救援、执法监督等方面，对政府具体消防工作责任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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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新消防法解读：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职责</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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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27 Mar 2009 12:50:50 +0000</pubDate>
		<dc:creator>leesum</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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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新消防法]]></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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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新消防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新消防法对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在宣传教育、监督执法、灭火救援、队伍建设、廉政建设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新消防法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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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p>新消防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p>
<p>新消防法对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在宣传教育、监督执法、灭火救援、队伍建设、廉政建设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p>
<p>新消防法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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